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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大同股票狂撈11億元 台商鄭文逸遭重判13年半

台商鄭文逸即其秘書、股市炒手等多人遭認定炒作大同公司股票,今遭判刑。(資料照)

台商鄭文逸即其秘書、股市炒手等多人遭認定炒作大同公司股票,今遭判刑。(資料照)

2020/08/24 09:43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偵辦上市公司大同(2371)炒股案,認定台商鄭文逸及其秘書張湘羚涉嫌夥同股市炒手鄒興華,引進中資後炒股,不法獲利逾11億1400萬元,2018年依違反證券交易法操縱股價罪起訴鄭、張、鄒3人。案經台北地院密集審理,今判鄭有期徒13年6月、張3年8月、鄒4年6月。

至於今年遭追加起訴的金主林振興,遭判9年10月,股市掮客張莒華則無罪。所有被告均可上訴。

起訴指出,鄭文逸2016年中認為大同擁有千億餘元的土地資產,股價淨值比遭嚴重低估,且大同董事會將於2017年5月11日改選,萌生介入大同經營權且趁勢炒股獲利的計畫,卻因資金不足,因而央請中國房地產開發商、上海龍峰企業集團負責人任國龍提供資金奧援。

鄭文逸自2016年9月起,自備5億元,另向任國龍以境外轉帳匯款等方式,取得港幣2億元(約新台幣8億元);另鄭又提供數千萬元資金給鄒興華,連同鄒的自有資金、鄭向永豐金證券申請所獲取的5.75億元融資額度,並指示秘書等人向多名股市金主墊款約13億元,總計逾32億元鈞投入炒作大同股票。

檢方查出,鄭文逸等人利用56個證券帳戶,以連續高價買進及相對成交方式,拉抬大同股價,致大同股票自2016年9月起由每股5.48元攀升至同年12月底的9.54元,之後鄭再聯繫任國龍以香港證券帳戶進場買進大同股票,拉抬第二波漲幅,至2017年2月10日,盤中每股一度達20.65元。

大同董事會改選前股票停止過戶日為2017年3月13日,鄭文逸等人雖對外佯稱將爭取經營權,卻不繼續持股及辦理登記參加股東會以選舉董監事,竟於停止過戶日前,趁股價高點將股票大舉賣出,已實現獲利達11億1400萬元。北檢認定鄭、張、鄒涉犯證交法,將3人起訴。

而金主任國龍雖經檢方多次寄傳票至中國上海及香港,但始終未來台應訊,今年6月5日已被依違反證券交易法之操縱股價罪,發布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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