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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戀未成年少女還約樹林內打野戰 男判關2年

2022/07/04 14:22

基隆地院依觸犯妨害性自主罪判處黃男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記者吳昇儒攝)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30歲黃姓男子前年4月間透過網路結識未滿14歲的少女小芬(化名),兩人互有好感,並於同年5月相約於基隆市孝三路某旅館嘿咻。黃男食髓知味,同年10月更約出剛放學揹著書包的小芬,到某速食店附近的樹林中嘿咻。小芬的姊姊發現後,報警處理。事後雙方調解成立,基隆地院依觸犯妨害性自主罪判處黃男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檢警調查,黃男透過網路認識小芬後兩人進一步相約見面,隔了不到1個月,就約到孝三路的旅館內發生性關係;再隔5個月,又相約到速食店附近的樹林內野戰,直到小芬姊姊發現妹妹的荒唐事,趕緊報警處理。

黃男到案時,向檢警承認確實有與小芬發生過兩次性關係,但都沒有為被對方的意願。

小芬則向檢察官表示,與黃男發生兩次性關係時,都沒有違背自己意願,且發生第二次關係時,自己還背著書包。

檢察官偵訊後,認定黃男行為已涉犯妨害性自主罪,依法將他起訴,並請法官分論併罰。

法官認為,黃男未能克制自己情慾,一時失慮與未滿14歲的少女合意性交,但考量他犯後已經坦承犯行,且與少女及其法定代理人調解成立,而被害少女也同意法院從輕量刑,犯罪情狀顯可憫恕,依刑法第59條規定,規定酌減其刑。

法官審理後,考量雙方已經調解成立及黃男犯後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狀況,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併諭知黃男應調解筆錄內容履行賠償責任,倘若未依規定賠償,檢察官得聲請撤銷本案緩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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