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績丁等被免職 憲法法庭宣告「合憲」
憲法法庭24日針對公務人員丁等考績免職案,做成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記者叢昌瑾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公務員如果年度考績丁等,予以免職處分。一名吃丁的林姓消防員不滿因此丟掉頭路,興訟保工作,承審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免職屬於懲戒一環,應由司法機關處理,行政機關無權做成,相關規定違憲,因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4日對此做成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宣告合憲。
審判長大法官黃虹霞指出,公務人員考績法的行政免職規定「合憲」,行政機關免職符合權力分立原則,人事權是行政權不可或缺一部分,任用與免職是人事權的核心,司法機關不得過度侵犯行政機關的人事權,用人機關對於績效不佳或不適任公務員若不能太除,將影響行政效能。
黃虹霞表示,免職權適合由行政機關進行第一關處置,長官最清楚與知悉下屬的操性、學識與能力,法院只能提供事後救濟,不適合完全取代行政機關,若完全剝奪行政機關免職權,恐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破壞責任政治。
黃虹霞強調,公務人員考績法的行政「免職」,只有免其現職的效果,但司法的懲戒「免職」,除了免其現職以外,還影響再任公職的機會,故行政免職與司法免職可雙軌並行。
林員2013年與女友分手時,偷拍分手砲還PO上網,被依妨害秘密罪判刑3月;沒想到他又偷同事錢,被依侵入住宅竊盜罪判刑6月確定。經媒體大幅報導,基隆市消防局先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令其停職,再認為他2015年內涉犯加重竊盜罪與傷害罪,品行不端,嚴重損害公務員聲譽,核予考績丁等,並依考績法免職。
林員不服,興訟要求拿回鐵飯碗。承審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掌理公務員懲戒,而「免職」處分屬於「懲戒」的一環,應屬司法權行駛的範疇,但考績法卻授權行政機關得評定丁等考績而逕行行政免職公務員,有違反憲法之虞,因而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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