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1處空地非法堆置、轉運事業廢棄物 環局至少罰6千
高雄市1處空地非法堆置、轉運事業廢棄物,環保局裁罰6000元至300萬元。(市府提供)
〔記者陳文嬋/高雄報導〕高雄市環保局今表示,鳥松區美山路附近1處空地被民眾檢舉疑未經合法申請堆置事業廢棄物並從事非法轉運情形,環保局派員稽查該空地為1家企業行所有,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但未申請貯存場、轉運站,卻逕自私設貯存場,並從事營建混合物簡易分類情事,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處6000元至300萬元罰鍰,並令業者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市府環保局近日接獲民眾通報環保報案中心陳情專線,檢舉鳥松區美山路附近1處空地疑似有未經合法申請堆置事業廢棄物並從事非法轉運情形,環保局據報立即派員前往稽查,發現該處空地為1家企業行所有,屬領有環保局核發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的合格清除機構。
環保局檢視清除許可證內容,並未申請貯存場、轉運站,而逕自私設貯存場,並從事營建混合物(土、沙、磚、瓦、混凝土塊、廢塑膠、廢木材、廢鐵等物質)簡易分類情事,顯未依審查通過的申請文件內容辦理。
環保局認定該企業行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可處6000元至300萬元罰鍰,並令業者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環保局統計,自去年12月至今年4月期間,共查獲5家清除機構未經許可私設廢棄物貯存場、轉運站,並從事堆置、簡易分類、處理廢棄物等不法行為,其中4家涉及申報不實,違規行為損害程度嚴重,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進行開罰,併涉犯同法第48條申報不實虛偽記載,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移送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偵辦。
環保局長張瑞琿表示,清除機構應依法向環保局申請合格貯存場、轉運站,並取得環保局同意後始得於場內進行廢棄物堆置、簡易分類,切勿貪圖一時方便,觸法受罰,呼籲清除機構應發揮公德心,莫因一己私利影響環境及居民生活品質,甚至影響公共安全。
高雄市1處空地非法堆置、轉運事業廢棄物,環保局裁罰6000元至300萬元。(市府提供)
高雄市1處空地非法堆置、轉運事業廢棄物,環保局裁罰6000元至300萬元。(市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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