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隱瞞病史參加野獸山徑路跑亡 二審判活動廠商免賠
吳姓男子4年前參加山徑路跑活動時,不舒服求救,活動廠商尋獲他送醫仍身亡,家屬向廠商提告求償。二審日前認定吳男隱瞞心臟病史,執意參加路跑,家屬求償無理,判廠商免賠。(示意圖)
〔中央社〕吳姓男子4年前參加山徑路跑活動時,不舒服求救,活動廠商尋獲他送醫仍身亡,家屬向廠商提告求償。二審日前認定吳男隱瞞心臟病史,執意參加路跑,家屬求償無理,判廠商免賠。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吳姓男跑者的家屬提告主張,廠商於民國107年5月間在新北市三峽區舉辦「野獸山徑」路跑活動,應就參與者身心及自然環境的衝擊影響,訂定妥適因應措施,但疏未注意。
家屬主張,吳姓男子參加路跑活動25公里組,於當天路跑時,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工作人員「不舒服」、「心跳一直很高」等語,廠商卻遲至1個半小時後才尋獲吳男並提供救護,導致吳男已無呼吸心跳而不幸身亡。
家屬還說,廠商已多年舉辦路跑活動,卻未遵守注意事項規定,未提供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最終造成吳男妻子及2名女兒痛失親人,請求依民法及消保法等規定,廠商應賠償新台幣逾300萬元。
一審判家屬敗訴,家屬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日前仍判家屬敗訴,廠商免賠,全案還可上訴。
二審指出,廠商未制訂緊急救護應變計畫,雖然違反注意事項規定,但吳男患有心臟病與心臟病衰竭病史,本應不適合參加此路跑活動,卻隱瞞病史,並簽署參賽同意書,執意參加路跑活動,導致發生本件事故。
二審認為,吳男死亡與廠商未制訂緊急救護應變計畫之間,並沒有相當因果關係,吳男家屬求償並無理由。
二審指出,此路跑活動屬於體能高難度的挑戰,參與賽事存在醫療風險,可能包括重度受傷或死亡,此路跑對於參賽跑者安全確實具有危險性,且教育部體育署為維護路跑活動參與者的安全,依職權訂定行政指導,僅作為各界辦理路跑活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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