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志揚秘書收賄判緩刑 更二審:非重大惡極「情堪憫恕」應減刑
前桃園縣長吳志揚隨行機要秘書鄒德道。(資料照,取材自鄒德道臉書)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桃園縣(改制為桃園市)縣長吳志揚任內的隨行機要秘書鄒德道,涉嫌為黃姓土地投資客等人護航,申設「楊梅仁美產業園區」,收取價值138萬元的BMW轎車與100萬元賄款,讓農業用地轉編為工業用地,一審依貪污罪的「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7年6月徒刑,鄒上訴稱「一時禁不起誘惑」才犯罪,高等法院更二審審酌鄒坦承犯行、已繳回犯罪所得,加上犯罪情節並非重大惡極,符合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共給予二度減刑,今判鄒德道2年徒刑、緩刑5年,應向公庫支付100萬元,扣案犯罪所得238萬元應沒收。
鄒德道從2010年1月1日起至2014年4月11日止,擔任桃園縣長室機要秘書,而且是縣長吳志揚的隨行機要秘書,受到重用。
鄒德道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11日為止,也擔任桃園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現改制桃園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簡稱工策會)編內幹事,負責轄區廠商服務、配合聯繫縣府各局處室向,並派駐縣長室擔任隨行機要秘書,肩負接待、處理各項選民服務等工作。
判決指出,2013年間鄒男的黃姓友人有意參與申設「楊梅仁美產業園區」,藉此將農地轉編為工業用地出售牟利,遂向鄒男請託幫忙產業園區開發案,並贈予市價殘值138萬元的BMW轎車與100萬元作為對價,鄒男還先行告知喜歡的車款、顏色;為了避免東窗事發,鄒男還先將車子登記在友人名下。
鄒男在偵查過程坦承犯行,在庭訊時也曾指出,黃姓友人請託他不只這件案子,他幫忙處理得很好,有一次黃姓友人說「我自己開BMW,要不要也送你一台」,他一時貪心就說好,但覺得有爭議、違法,所以想說登記在友人名下比較安全。
桃園地院另比對相關證人證詞,認為鄒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他7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鄒已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先前無犯罪紀錄,是因「一時禁不起誘惑」而觸法,符合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予以大幅減刑,判2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且緩刑5年,並向公庫支付100萬元。
全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更一審仍判鄒德道2年徒刑、緩刑5年,犯罪所得205萬元應予沒收,並向公氣支付100萬元。
更二審認定鄒收受BMW轎車的市價殘值為138萬元,並非原審認定的105萬元,亦考量鄒德道自白犯罪、繳回犯罪所得,及其犯罪情節並非重大惡極,符合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共給予鄒二度減刑,今判鄒2年徒刑、緩刑5年,應向公庫支付100萬元,扣案犯罪所得238萬元應沒收。
不過,有法界人士質疑,鄒德道犯罪情節是否「重大」,有不同看法,不宜輕易以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給予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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