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海向裴祥泉繼承人討5700萬 曾志偉吞敗
曾志偉跨海對裴祥泉的繼承人、其手足求償5700萬元,北院考量曾志偉未能舉證與裴祥泉間有消費借貸、盈餘分配等關係,判曾志偉敗訴。(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港星曾志偉自認與已故製片裴祥泉有金錢糾紛,日前跨海提告要求裴的繼承人、其手足還款5700萬元,台北地院指出,曾志偉未能舉證與裴祥泉間有消費借貸、盈餘分配等關係,日前判曾志偉敗訴;可上訴。
曾志偉透過律師主張,他與裴祥泉約定合作8部電影發行的收益盈餘,裴祥泉取得收益後,又向他借用應分潤款項繼續發行新片,裴祥泉並於1999年4月12日簽立記借據及本票,表明向他借款4000萬元,但裴祥泉並未依約清償,也於2003年3月18日開立借據及本票換約,表明向他借款5700萬元,因此向裴祥泉的繼承人、其手足提告要求還款。
裴祥泉的胞妹裴祥麟說,曾志偉1999年4月12日、2003年3月18日並未入境台灣,故曾志偉主張有這筆債權根本是子虛烏有。
裴祥泉的2名兄弟裴祥雲、裴祥風也說,裴祥泉僅在8部電影擔任監製,而監製代表電影總企劃、總管理,縱然曾志偉主張為真,也應向出品人求償,況且,曾志偉在裴祥泉連續8部電影債務未清償情況下,仍繼續允諾拍片,顯然悖於社會生活經驗,加上電影從上映至下檔時常不長,為何曾志偉多年來未曾追討、結算,待裴祥泉逝世後3年才提本件告訴?
北院審理期間,曾傳喚邱瓈寬到庭作證,邱瓈寬因未具狀說明拒絕到庭理由,挨罰3萬元,至於證人楊智明則說,相關借據由裴祥泉自己簽名、蓋章,書寫時間分別為1999年4月12日、2003年3月18日,當時曾志偉也有親自來台結算。
但北院根據內政部移民署提供的曾志偉出入境資料,並未見到曾志偉於1999年4月12日、2003年3月18日入境台灣,認定與楊智明說法不符,考量曾志偉未能舉證與裴祥泉間有消費借貸、盈餘分配等關係,日前判曾志偉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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