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籍移工酒駕判刑2月 限期出境終身不得在台工作
卓男酒駕被逮,廢止工作許可並限期出境,終身不得在台工作。臨檢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印尼籍卓姓男子精通華語,獲聘來台從事翻譯工作,卻在2020年間在台中市酒駕,被依公共危險罪判刑2月。勞動部認為違失情節重大,依「就業服務法」廢止其工作許可,並限期出境,終身不得再來台工作。卓男不服,興訟要求撤銷處分,日前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卓男為印尼籍,因精通華語,2019年間獲聘來台擔任翻譯,沒想到2020年間,他在喝完有酒精成分的保力達後騎車上路,因未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而被警察攔查,酒測值0.34,超過公共危險罪的0.25門檻,台中地院因而判他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
台中地院同時把判決書寄給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台中專勤隊,專勤隊轉呈給勞動部,勞動部認為卓男所為已符合「就業服務法」中的「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決定廢止其聘僱許可,並限期於14日內出境,且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
卓男不服,興訟要求勞動部撤銷處分,強調自己為初次酒後駕車,並未造成其他人的身體或生命法益受損,犯後並坦承犯罪,法官亦未依宣告驅逐出境,足認所破壞法益程度並非重大,不符合「情節重大」要件。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就業服務法」嚴格管制對外國人的聘僱要件,除基於國家經濟發展需要而聘僱外國人工作,應為有效管理外,亦著眼於外國人的聘僱不得妨礙本國人就業機會,及對國內社會治安不得造成不利影響等立法目的,相關規定屬必要,未違反比例原則。
合議庭表示,立法者對於酒醉駕車行為,數年間多次提高刑度,顯見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所保護者,屬於重大法益,即使未造成他人死傷等,仍應認卓男犯行所破壞的法益重大。
合議庭認為,卓男確實酒駕被判刑,勞動部認定情節重大無誤,所做的相關處分亦符合比例原則,日前駁回其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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