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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男怨沒煎蘿蔔糕狂砍妻4分鐘 判刑8年定讞

2021/11/16 11:24

有9次家暴紀錄的張男,要求妻子煎蘿蔔糕給他吃未果,竟持菜刀砍殺達4分鐘,釀妻子重傷,被依殺人未遂罪判刑8年定讞。(示意圖)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新竹縣有9次家暴紀錄的張姓丈夫收到法案核發的保護令,竟在開早餐店的妻子凌晨3點多開門營業時,要求煎蘿蔔糕給他吃,但妻子說剛開門還沒辦法煎,竟揮菜刀砍殺達4分鐘害妻子重傷。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依殺人未遂罪判他有期徒刑8年定讞。

判決指出,新竹地院去年4月對張男核發暫時保護令,張男雖抗告仍遭駁回確定,但他仍於同年7月27日凌晨3點半,趁妻子拉開早餐店鐵門準備營業之際,走上前要她煎蘿蔔糕給他吃,妻子因尚未營業拒絕,他突然抽出菜刀砍殺妻子。

張男連砍多刀,砍到靠近心臟時,妻子反抗抓著他持刀的手,2人扭打倒下,他又揮刀砍妻子腿部多處。幸此時有路人見狀,趁隙取走菜刀,他才罷手逃逸,妻子經送醫急救倖免於難。

張男到案後否認殺妻意圖,辯稱夫妻在地上抱著滾來滾去,結果就造成妻子的傷勢。新竹地院勘驗傷勢,發現妻子全身受到多處嚴重刀傷、傷口極深,包括左小腿25公分、左大腿20公分、左胸腹40公分等,且砍殺時間長達4分鐘,認定下手時有殺妻意圖。

竹院認為,張男遭家暴通報9次,地院核發保護令後仍無視法院禁令,反而變本加厲持菜刀砍殺妻子,手段殘忍造成嚴重傷勢,妻子雖經救回,但小腿神經功能喪失,腳無法抬起,身心均受劇烈痛苦,其犯行危害鉅大,依殺人未遂罪判刑9年。

案經上訴,高院指竹院審理時訊問張男對「殺人未遂罪」是否爭執時,他回「承認」,代表張男犯後態度已有正面改變情形,竹院卻漏未審酌,上級審自應撤銷,故依同法條減輕改判8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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