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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款警察?嫌鄰居兒太吵從9樓丟水杯 判拘役55天不得易科罰金確定

2021/10/09 14:35

陳姓員警不滿鄰居小孩在遊戲區玩鬧太大聲,拿水杯往1樓砸害孩子受傷,二審改判拘55天,不得易科罰金。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住在高市前鎮區某大樓的許姓員警,不滿鄰居小孩在大樓遊戲區玩鬧太吵,竟多次從9樓住戶往下砸杯水警告,李姓女童被砸傷家長憤而提告,一審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拘役55天,得易科罰金,許不服上訴,二審仍判他拘役55天,但不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7月5日晚間7點多,李姓男子帶著未滿12歲的女兒到社區中庭的兒童遊戲區玩耍,父女倆才玩一下,天空突然掉落1杯杯水,李男初始不以為意,沒想到13分鐘後,又有1杯杯水從天而降,直接砸到他女兒的左肩。

小女生吃痛撫肩,李男上前查看,發現女兒左肩紅腫烏青,於是他向社區保全調閱監錄畫面,發現杯水是從社區9樓許姓員警家丟出,李決定報警替女兒討公道;高雄地院審理時,許辯稱自己患有憂鬱症很怕吵,不否認住處下方的兒童遊戲區太吵影響安寧,曾多次從住處丟杯水警告抗議,但記不清楚何時曾丟過杯水,小女生受傷與他無關。

法官認為他僅因不滿住處樓下兒童遊戲區小孩嬉鬧聲過大,竟任意自住家9樓將塑膠杯水丟擲至1樓兒童遊戲區,讓未滿12歲的孩子受傷,因此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拘役55天,得易科罰金。

許不服上訴,二審法官審理時,法官仍認定他有罪,但一審法官判決時,因傷害罪最重本刑為5年,許的犯行依兒少法還要加重其刑至1/2,最重法定本刑已逾5年,已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條件,因此撤銷一審判決,判拘役55天,不得易科罰金,但他仍可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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