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男假冒女人邀約拍廣告 3少女為圓「麻豆夢」全脫了
王男假冒女人邀約當廣告麻豆(模特兒),3名少女自拍裸照傳給林男,卻不知全是騙局。(情境照;本報合成)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年僅23歲的林姓男子,假冒女人向3名年僅14歲國中小女生,謊稱要邀約當模特兒,拍攝瘦身衣影片廣告,要求3名少女自拍裸照傳給他,其中1名少女的媽媽察覺異狀,報警始知對方是男性,3名少女的「麻豆(模特兒)夢」為之破碎,法院審理時,律師辯護說,部分自拍胸部的裸照顯得清純,無猥褻之處,法官卻認為,林男誘騙少女的目的,是刺激滿足林男自己的性慾,但考量他賠償少女,輕判4年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林男用女性名字,在臉書上設帳號,隨機於臉書上搜尋少女犯罪,去年6月至7月,他以拍攝瘦身衣的廣告片為誘餌,成功誘騙3名年僅14歲的少女,於住處脫衣服,拍攝自己胸部等裸體照片,傳給林男,但抱著麻豆(模特兒)美夢的少女,卻不知對方是男人,也等不到林男拍廣告的回音。
其中一女的媽媽察覺怪異,意識到女兒可能受騙而報警,彰化警方在林男住處查扣手機,但林男已將照片刪除,警方將部分照片還原。
彰化地院與台中高分院審理時,林男的律師辯護說,其中1女自拍的胸部照片,顯得單純或很清純,就只是少女的胸部,不符合「猥褻」定義,法官卻認為,林男誘使少女自拍裸照,目的並非真的要拍廣告,而是滿足與刺激自己性慾,足以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侵害社會性的道德感情,有礙社會風化,符合猥褻的定義。
不過,彰化地院與台中高分院也認為,林男觸犯的法律,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以詐術誘使少年(女)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可處7年以上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刑罰相當重,考量林男犯後態度良好,賠償被害人,且照片自行刪除,沒有散布出去,犯行有可堪憫恕之處,據此從輕量刑,判處4年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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