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被讚「胸型真美」 自拍裸照傳給人夫
2021/08/06 18:36
台中高分院認為,小芳不但很快答應張男要求,自拍裸照傳給張男,還曾主動傳清涼照給張男,張男不構成「引誘」。(情境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已婚張姓男子2019年7月結交年僅17歲少女小芳,並慫恿小芳拍不雅裸照給他。台中地院一審認為他觸犯製造少年(女)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刑1年2月、緩刑3年,免除入獄之災。檢方上訴,二審維持原判決。可再上訴。
判決書指出,已婚張男隱瞞結婚事實,2019年7、8月結交17歲少女小芳(化名),兩人成情侶並發生關係,小芳在張男的甜言蜜語之下,自拍私處等裸照傳給張男, 台中地院一審法官考量他坦承犯行,已經賠償小芳與母親共10萬元,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製造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刑1年2月,宣告緩刑3年,張男不用坐牢。台中地檢署上訴二審。
檢方認為,小芳本無自拍之意,是張男不斷「引誘」,包括「真的好身材」、「多傳一些我專屬才有的福利照」、「想看妳腳打開」,以及「小小年紀就給你那麼重口味,以後沒有這種享受的怎麼辦」、「妳的胸型真的好美」、「胸真的是我摸過看過前幾名」。
檢方強調,張男利用小芳對自我身體自主意識尚未發展,用引導、評論、物化小芳身體,灌輸物化女性觀點,誤導小芳認為拍裸照是「表現愛的舉動」,「製造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刑期是1至7年,張男應以刑期比較重,可處3至7年的引誘少年製造猥褻行為照片罪論處。
台中高分院卻認為,張男當時與小芳是情侶,張男只是向小芳一再表達想看自拍裸照,小芳即答應並拍攝,甚至主動傳送僅穿上衣及內褲的照片(俗稱清涼照)給張男,張男未達「引誘」程度,據此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原判決,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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