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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送房須付奉養金 女因疫情難賺錢遭討回房產

2021/08/05 10:46

台南地院判未能依約給付母親款項的楊姓女子,須把獲贈的房產還給母親。(資料照)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南1名楊媽媽於2019年、2020年間把1處所有的房屋、土地贈與給女兒名下,楊母跟女兒言明房產過戶後2年內要按月給她5萬元,但楊女說受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病,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繼續在中國工作賺錢,未能依約履行,母女2人鬧翻。楊母打官司要討回房產,法官判楊女須交還房產。

楊母主張,她於2019年12月14日把台南1處房屋、土地贈與女兒,並在2020年1月20日把土地移轉登記給女兒。但在把房產送給女兒時,有跟女兒約定須在房產過戶後次月起2年內,每月按時付給她5萬元,作為獲贈房產的負擔代價。

不過,女兒獲贈房產後並未依約履行,楊母說,她屢次催促女兒給付款項都沒有下文,不得已只好在2021年1月初寄存證信函給女兒表明要撤銷房產贈與,因為女兒未履行付款約定,提告要求女兒到地政事務所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是她所有。

楊女表示,母親所說都是事實,她不爭執,但是因為武漢肺炎疫情緣故,她無法繼續在中國工作賺錢,以致未能依約付錢給媽媽,母女之間還為了這事鬧翻,知道母親會採取訴訟行動。

台南地院法官查明上情,審酌楊母已寄存證信函撤銷對女兒的房產贈與,此贈與契約依民法規定視為自始無效,判楊母勝訴,其女兒須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楊母所有;此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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