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丟李敖父母骨灰罈 北市殯葬處判賠李戡6萬元
台北地院今宣判,認定殯葬處管理人員的不作為過失,與骨灰罈遺失有因果關係,應賠償6萬元。可上訴。(示意圖,本報合成)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已故作家李敖的兒子李戡,去年3月發現父親李敖寄存在陽明山靈骨塔的爺爺、奶奶骨灰罈遺失,報案遭竊,警方查出是李敖的弟弟,也就是李戡的叔叔李放擅自取走。李戡認為台北市殯葬管理處未依規定填寫進出登記單、清查塔位,違反管理注意義務,提告向殯葬處求償100萬元;台北地院今宣判,認定殯葬處管理人員的不作為過失,與骨灰罈遺失有因果關係,應賠償6萬元。可上訴。
李戡指控,父親李敖於1999、2000年,先後將祖父、祖母的骨灰罈,寄存於陽明山靈骨塔,李敖2018年過世,去年3月22日李戡的母親發現,李敖雙親的骨灰罈無故遺失,李戡母子以寄託關係的繼承人身分,報警遭竊。
警方調查發現,兩尊骨灰罈是被李敖父親的小兒子、即李戡的叔叔李放,於3月9日未經申請就擅自拿走。
李戡主張,北市殯葬處負有保管的義務,管理員卻未要求李放填寫進出登記單,也未依登記單去清查塔位,以致骨灰罈被攜出仍不自知,骨灰罈至今不知所蹤,顯未善盡管理、注意義務,侵害他追緬先人的權益,請求殯葬處賠償100萬元。
殯葬處答辯指出,骨灰罈的寄託關係,是公法上的營造物利用關係,不是民法上的寄託契約,認為李戡應提國家賠償,而非依民法求償;就算不適用國賠法,殯葬處也未違反注意義務,且與骨灰罈被取走沒有因果關係,何況骨灰罈只是被李放取走、並未「滅失」,李戡並未受到損害,也不至於無法緬懷先人。
法官認為,2座塔位各有繳費1萬5000元、3萬元,屬私法的有償寄託契約,適用民法,不適用國賠法,告訴合法;殯葬處收費保管,除了天災及不可抗力因素可以免責外,應負起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殯葬處卻未經登記,就讓李放取走骨灰罈,違反其注意義務。
判決認定,李放涉嫌竊盜骨灰罈案,因傳拘未到,已被士林地檢署通緝,骨灰罈至今下落不明,李戡母子無從追索,已屬「物品不復存在或失去蹤跡」的滅失狀態,殯葬處的辯詞不可採。
法院因此認定,管理人員的不作為過失,與骨灰罈的滅失之間,有因果關係,造成繼承人無從供奉、祭祀先人骨灰的精神痛苦,自應賠償,審酌後判殯葬處應賠償李戡6萬元。可上訴。
已故作家李敖的兒子李戡(見圖),去年3月發現父親李敖寄存在陽明山靈骨塔的爺爺、奶奶骨灰罈遺失。李戡認為台北市殯葬管理處未依規定填寫進出登記單、清查塔位,提告求償100萬元。台北地院今宣判,殯葬處應賠償6萬元。(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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