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罹病身亡 另一半請領保險金卻因未辦結婚登記遭拒
黃男在同性伴侶杜男死亡後欲申請保險金,卻因未曾辦理結婚登記、不符合同婚專法規定遭拒。(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罹患帕金森氏症的杜男2018年6月22日死亡後,其同性伴侶黃男2019年11月26日以配偶身分向勞工保險局申請保險金13萬餘元,卻因2人「未辦理結婚登記」、不符合同婚專法遭拒絕;黃男不服提告,仍遭台北地院駁回,可上訴。
黃男主張,2人於1999年10月9日舉行公開儀式婚禮並共同生活,杜男2013年因罹患帕金森氏症,逐漸失去語言、行動能力,法院因此在2017年10月間裁定他是杜男的監護人,可見2人確實共同生活並具有親密性、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且杜男是因病才無法赴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請求撤銷勞保局不予給付的原處分。
勞保局解釋,2人未辦理結婚登記不符合同婚專法及民法配偶的規定,且台中市政府民政局自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辦理同婚伴侶註記,而杜男死亡前並未辦理同性伴侶註記,才無法認定2人是同婚專法中所稱同性婚姻關係,並駁回申請。
北院認為,2007年5月23日修正前民法所稱夫妻,是指男女雙方有意締結婚姻關係,並滿足民法親屬編中各項結婚行式(書面登記並有2名以上證人簽名)與實質要件,才可稱為民法上夫妻,況且,同婚專法並未認定「相同性別2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等同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所指「結婚」。
北院並指出,酷兒盟創辦人潘世新身亡後,其交往超過10年的同性伴侶、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胡勝翔出面打官司申請配偶喪葬津貼,該案法官基於潘男生前完成同性伴侶註記並有2名以上證人簽名,並參酌同婚專法保障同性婚姻自由及平等權的意旨,認定與結婚登記無實質差異,才判胡勝訴。
另不論病危通知、聲請鑑定及監護宣告之日期均晚於104年10月1日公告開放同性伴侶註記。而黃男雖表示杜男病情已嚴重惡化,喪失完整言語能力與行動能力,導致無法一同前往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伴侶註記,卻未舉證,判黃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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