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用救災指揮車266次 雲林縣前消防局長休職2年
2021/04/23 16:37
雲林縣前消防局長戴天星涉嫌座車公器私用,被判休職2年。(資料照,記者廖淑玲翻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雲林縣前消防局長戴天星在任時,把局長專用「救災指揮」座車當成私人汽車使用,次數多達266次,並用公家加油卡加油,金額共7萬9507元,被台南高分院依背信罪判刑1年、緩刑3年。監察院認為違失情節重大,提起彈劾,懲戒法院日前判戴天星休職2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戴天星於2013年至2017年間擔任雲林縣消防局局長,卻把配發用的救災指揮座車當成私人汽車用,下班後駕車前往台中辦理私人事務,留宿在小姨子住處,翌日或次一上班日再將公務車開返雲林縣消防局上班。
經過統計,戴天星如此往返雲林、台中的次數多達266次,且他還持公家配發加油卡簽帳加油,金額共計7萬9507元,直到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接獲檢舉,展開調查,全案爆發。
戴天星承認上情,雲林地檢署依背信罪判他1年徒刑,全案上訴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暫時沒有執行刑罰的必要,同意給予3年緩刑,戴天星免入獄。
監察院介入調查,認定戴天星把公務車作為私用,違反「消防機關消防車及救災車出勤規定」,且以國家預算支應油資,謀取不法利益。甚至在排定的備勤時間,發生遲到、早退,甚至是留宿於台中等情事,違反「消防勤務實施要點」備勤應在勤務執行單位的規定,決定提起彈劾。
懲戒法院收案後,認為戴天星未恪遵法令忠誠公正執行職務,影響民眾對公務人員清廉操守、謹慎勤勉與公正執行職務的觀感甚鉅,有重大違失,評議後判他休職,期間2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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