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祿案》原民盼擁「安全」槍枝 內政部:須兼顧社會治安
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表示,原住民族狩獵應擁有較安全的獵槍。(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布農族男子王光祿2013年持「非自製獵槍」射殺保育類動物長鬃山羊和山羌,被依違反槍砲罪和野生動物保育法判刑3年6月確定。王光祿不服,聲請釋憲,其律師9日在憲法法庭上主張,自製獵槍有安全疑慮,希望政府開放原民擁有「安全」槍枝;內政部回應,狩獵文化需兼顧社會治安。
王光祿的律師文志榮指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原住民只能用「自製獵槍」狩獵,但自製獵槍安全性難以控制,未設保險裝置,危險性高,膛炸或保養不當造成傷亡的新聞屢見不鮮。
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表示,憲法增修條文保障了原住民的權利,而狩獵就是非常重要的文化元素,原住民的獵具從最早的刀、茅、弓,進入到十八世紀以後的槍枝,國家基於保障文化權,應允許原住民擁有安全的獵槍。
列席的鄒族、中正大學台灣文學與創意應用研究所助理教授浦忠勇認為,「人道狩獵」是國際趨勢,也就是要狩獵的話,應瞬間結束動物的生命,但自製獵槍不夠精準,動物遭到射擊之後,有一半變成殘廢或失血過多而死,故就動物權而言,精準的「制式」獵槍才可能做到瞬間結束生命。
浦忠勇表示,獵槍在部落是神聖的物品,就算有幾十支也不具威脅性,希望大法官不要把獵槍視為有治安疑慮的東西,而是原民生活文化的一部分。
王光祿的律師許正次說,不是高效能的槍枝無法人道狩獵,槍枝要如何管理使用,政府應該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諮詢部落意見,以原住民自治為核心。
內政部代表、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宮文祥解釋,全世界很少有國家允許特定族群擁有槍枝,我國基於公共秩序、社會治安、原民文化間的衡平,開放原住民族擁有自製獵槍,已足夠保障其狩獵權。
宮文祥表示,自製獵槍規定應為「前膛槍」,彈丸須從前方彈口置入,主要是考量其低效能與低治安危害性,較能保障其他人的權益,相關規範存在著治安管理的脈絡,符合比例原則。
警政署專門委員馮強生指出,自製獵槍確實有膛炸危險,這跟材質、專業知識、結構等有關,因此去年已修法,請國防部和原委會討論,研議如何提供安全零件供原住民自製獵槍。
馮強生強調,台灣地小人稠,不適合開放射程遠、穿透力高的槍枝,一旦開放高效能槍枝,恐衍生管理問題。他認為,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權和兼顧社會治安同時,重點應該是給獵人一把跟制式槍枝一樣安全的自製獵槍。
布農族男子王光祿(頭綁紅條者)被判刑3年6月。(記者吳政峰攝)
大法官召開言詞辯論庭。(記者吳政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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