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研所採購弊案!廠商未履約還拿108萬元 許姓助理員究員判7年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資料照)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廠商沒派工清潔仍付款,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42歲許姓助理研究員,被桃園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共2罪,判處應執行7年徒刑。
許女原本負責核研所同位素組069館轉譯實驗室維護以及環境清潔等相關採購案申請、履約管理及驗收等業務,且為該所106、107年度「069館轉譯實驗室潔淨室例行環境清潔作業程序及TAB調整」標案的履約管理人,依據合約規定,得標廠商須在接獲通知後,執行包括無菌無塵室清潔滅菌消毒、環境監控系統TAB、提供100套無菌衣組等業務,但許女期間都未通知廠商派工清潔,廠商也未交付無菌衣,她卻與廠商製作不實驗收報告,讓廠商詐取108萬元費用。
許女與廠商45歲蔡姓負責人、60歲戴姓經理、43歲黃姓員工,去年分別被桃園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刑法」偽造文書、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起訴。
許女在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蔡男則辯稱,與許女等人沒有犯意聯繫,取得標案後授權戴姓經理派工,但戴姓經理證稱,她是拿公司薪水的人,只能配合老闆、許女等人指示辦事;而許女丈夫與蔡男是國中同學,許女因此案被調查後,許女丈夫曾居間傳遞「說帖」,還提醒蔡男刪除與許女間的對話紀錄,因此,法官不採信蔡男說詞,另有實驗室出入監視器畫面等證據,證明蔡男公司確實未派工清潔。
桃園地院合議庭於判決中指出,許女身為核研所研究助理員,本應恪遵職守、廉正自持,卻因私心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有損官箴,且犯後數度飾詞卸責、非始終坦承,當有適度非難之必要,審結判處她應執行7年徒刑。
蔡男已繳回犯罪所得108萬元,被依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應執行7年,戴女應執行2年,黃姓員工涉犯偽造文書罪獲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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