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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領替代役訪視勤務費 高中教官貪污19000元認罪獲緩刑

新北地院。(資料照)

新北地院。(資料照)

2021/01/21 11:54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某高中黃姓軍訓教官,有定期訪視認輔學校替代役男之責,若下班前往視訪,可請領每次250元視訪勤務費,但他明明都是上班時前往,卻假冒是下班時視訪,以此向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詐領19000元款項,新北地院審酌他認罪繳回犯罪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他1年10月徒刑,緩刑4年。

檢方調查,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頒布的「教育服務役男輔導訪視執行計畫」規定,黃男需定期至認輔的6間高中、國中及國小,訪視該校替代役男,依規定,下班時間實際前往訪視,才可請領每次250元費用;若是上班時間前往,必須簽署「放棄替代役訪視勤務費切結書」,不得請領款項。

怎料,黃男自2017年至2018年間,均是在上班時間前往訪視替代役男,本不得請領訪視勤務費,竟仍按月製作「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服役認輔教官實際訪視所轄役男勤務費印領清冊」,向教育局詐領19000元款項。

檢方偵辦時,黃男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檢方依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將他起訴,並請求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法院審理時,黃男亦坦承犯行,他與辯護人並主張,黃男素行良好,無前科紀錄,因一時失慮,便宜行事,誤觸法網,發覺有觸法之虞,即繳回犯罪所得,且本件犯罪所得僅1萬9000元,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合議庭認為,他在偵查時認罪繳回犯罪所得,及所得財物共僅1萬9000元,在5萬元以下,犯罪情節尚屬輕微,確實均可減刑;至於他請求依刑法59條減刑部分,合議庭認為,黃男是現役軍人,本應恪遵職守,廉正自持,竟生私心犯案,有損官箴,且他已有上述減刑情形,不同意再減刑。

合議庭認為,黃男受國家俸祿,本應廉潔自持,依法誠實申領役男訪視勤務費,竟為貪圖小利詐領款項,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判刑1年10月,加上他經此偵審程序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予以緩刑4年,並命他向公庫支付4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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