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車騎士閃「流浪狗」被撞死 「愛爸」過失致死罪起訴

莊姓男子騎腳踏車為閃避「流浪狗」被撞死,「愛爸」遭檢察官起訴。(記者黃佳琳翻攝)
首次上稿12:08
更新時間14:41(新增回應)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莊姓男子騎腳踏車差點撞到路邊竄出的狗,他急忙閃身,結果被後車劉姓男子的汽車撞倒,傷重送醫搶救6天仍宣告不治,家屬報警究責,檢方認為劉男無肇事責任,而取名「豆花」的野狗雖然是流浪犬,但平時都由五金行的謝姓老闆餵養,謝男沒有看管好「寵物」釀禍,因此偵結後依過失致死罪起訴謝男。
謝姓男子得知被檢方起訴後,不願表達意見,但他的老婆相當不平,認為「豆花」就是流浪狗,偶而會跑來店裡,店裡是開放空間,他們不敢隨便把狗趕走,怕惹來動保處上門,又見到「豆花」沒飯吃很可憐,才會餵牠吃一點東西,根本不能算是「寵物」。
檢方指出,在民族一路開設五金行的謝姓男子,平時會餵養一隻暱稱為「豆花」的流浪犬,偶而也會把「豆花」綁在五金行的騎樓處幫忙看店,照顧「豆花」已有2、3年時間;去年7月3日傍晚6點多,莊姓男子騎腳踏車行經該路段時,「豆花」突然從路邊竄出,莊男為了閃避「豆花」,向左偏駛時被後方劉男所駕自小客車撞倒,由於傷及頭部,莊男在醫院搶救6天後仍宣告不治。
家屬報警究責,檢警調查時,劉男喊冤,稱莊男騎車突然向左偏離,才會發生車禍,檢方認為劉姓男子當時車速約為24公里,並沒有超速行為,且劉男當時左邊也有其他機車,如果不是莊男為了閃避「豆花」,不會發生碰撞,因此認定劉男無肇事責任,偵結處分不起訴。
至於肇事主因「豆花」的部分,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認為,「豆花」已被謝姓五金行老闆飼養多年,不能算是流浪犬隻,因此認定謝男未盡看管之責,害莊男出車禍死亡,因此偵結後依過失致死罪將他起訴。

莊姓男子騎腳踏車為閃避「流浪狗」被撞死,「愛爸」被起訴。(翻攝Google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