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三審大逆轉!無法排除死者舉槍自戕 陳萬庭殺人案判無罪
陳萬庭殺人案,高等法院更三審今大逆轉,認定證據不足,改判無罪。(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北市男子陳萬庭,4年前被控因劉姓男密友提議分手,約劉男到新北市一家摩鐵,在飲品中摻入毒品迷昏劉男,再持槍朝太陽穴射擊身亡,陳男自始至終矢口否認殺人,堅稱劉男是舉槍自戕;法院一審至更二審都認定有罪,各判刑14年至18年;但高等法院更三審今大逆轉,認定證據不足,改判無罪,判決理由出爐,合議庭認定無法排除劉男吸毒後舉槍自盡的可能,且若是陳開槍,不會試圖搭救劉男。
全案一審至更二審都不採信陳男的「劉男自戕」辯詞,判處有罪,一審判15年,二審認定他無悔意,加重改判18年,更一審判17年,更二審扣除已執行完畢的持有改造槍枝刑期3年8月,改判14年。更三審今逆轉採信陳辯詞。
更三審判決認為,鑑定認為死者劉男混用多種毒品及藥物,會有幻覺和異常行為,無從認定劉已陷入昏迷而無法自己開槍;法醫研究所函覆解剖結果也顯示,劉男可能處於吸毒後,毒品還在吸收、分布至體內的階段,尚未達到昏迷而無法開槍的程度。
劉男的左手有火藥噴濺痕,雖然劉的慣用手是右手,但也無法排除劉因毒品作用而以左手開槍,無法排除劉舉槍自戕的可能。何況劉男案發前4天就因感情、情緒因素困擾而割腕自殘,更加無法排除自戕。
更三審認定,陳萬庭案發後第一時間的反應和舉動,未違背常情。陳男供稱當晚11點多醒來,發現劉男旁邊有槍,頭殼、嘴巴一直冒血,發現劉中彈就立刻打房內分機至櫃台表示要叫救護車及警察,再將劉扶起來靠在玻璃牆邊,再拿毛巾替劉止血急救,因為看到劉男一直抖,陳想說劉會冷,就拿棉被蓋在劉身上。
汽旅櫃台人員說,陳男打電話的語氣緊張,要求「趕快」;救護人員稱劉男以坐姿靠著玻璃牆,有穿上衣和內褲,身上蓋棉被、頭部蓋毛巾,腳部有一把槍。
合議庭因此認定陳的供詞與證據、證詞吻合,尚可採信,若是陳開槍擊斃劉,不會有試圖救護之舉,檢方未提其他積極證據證明是陳開槍,罪證有疑,因此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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