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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再花錢買新興毒品了 緝毒後可申請製成標準品

2020/11/26 12:03

新興毒品日新月異,毒梟每改一個毒品化學式,檢驗單位就要花錢向國外購買,所費不貲。(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興毒品推陳出新,檢警調每查緝到一種新的合成毒品,檢驗單位就要花錢跟國外買樣本,以製成標準品作為衡量標準,測定所緝獲的毒品含量有多少,疲於奔命且所費不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日前修正,讓相關機關可從緝獲的毒品中取得樣本製成標準品,法務部為此修訂子法「醫藥研究或訓練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授權法醫所、刑事局、調查局、食藥署等四大官方檢驗機構可免費向法務部申請檢體。

法務部指出,該辦法原名為「醫藥或研究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因母法毒危條例1月15修正為,毒品檢驗機關發現新興毒品或成分時,宜由衛生福利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依法設置之檢驗機關(構)領用部分檢體,製成標準品使用或供其他檢驗機關(構)使用,使合於醫藥、研究、訓練或製成標準品用的扣案毒品,符合相關檢驗機關(構)領用檢體的要件、程序、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故更名為「醫藥研究或訓練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

新辦法授權法醫所、調查局、刑事局、衛福部等政府機關依法設置之檢驗機關(構),得向法務部申請領用新興毒品的部分檢體,製成標準品使用或供其他檢驗機關(構)使用,經核准領用後,其屬管制藥品者,管理適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的規定。

領用而製成的標準品,應經其他公正機關(構)確認後,始得作為檢驗毒品使用。民間檢驗公司如有檢驗新興毒品的需求,得檢具申請書向法務部申請經確認後的標準品使用。

此外,毒危條例新增毒品及時銷燬制度,檢方查獲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的毒品,經取樣後於判決確定前得銷燬,本辦法也配合同步修正,改為毒品於裁判確定前,如偵查中經檢察官處分命令或審理中經法院裁定銷燬,保管機關於銷燬前應於該機關網站公告,以供有關機關(構)申請領用製成標準品。

各該案件經公告後一個月內無機關(構)申請領用者,依法銷燬之。保管機關於偵查中公告者,公告內容則須先經承辦檢察官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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