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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菜刀砍超商店員 思覺失調患者判監護3年

2020/11/19 16:00

砍傷超商的游姓男子。(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今年3月間,患有思覺失調症的游姓男子,受幻聽症狀影響,在新北市板橋區持菜刀朝超商1名店員頭、頸部揮砍1刀,新北地院合議庭審酌游男犯案時辨識行為違法能力,因精神疾病影響,有顯著降低情形,並已與被害者和解獲得原諒,有情輕法重情形,予以減刑後依殺人未遂罪判刑2年,緩刑5年,但執行前須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

檢警調查,游男長期患有思覺失調症,有幻聽、妄想等病症,平時在某康復之家接受照護,偶爾請假返回其胞兄位於新北市板橋區的住處居住。

去年3月5日上午11時許,游男因幻聽發作,竟持胞兄廚房內的菜刀出門,前往附近一家超商,趁周姓店員與另一名店員講話未注意時,朝他頭、頸部揮砍1刀,導致周某受有左臉部至左耳下撕裂傷共2處,分別為15公分及10公分等傷害,警方獲報後將他逮捕送辦。

法院審理時,游男坦承犯行並供稱:「我聽到店員叫我不要走出大門,否則就要殺掉我,我忍不住,所以就拿刀子從店員脖子砍下去」。

經醫院鑑定,游男當時因幻聽而誤認為超商店員恐嚇自己,其知覺、思考明顯受症狀干擾,致其辨識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能力顯著減低,合議庭因此依刑法19條第2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合議庭認為,游男犯罪動機因精神疾病所致,並未夾雜藉機報復等不良動機,主觀惡性較低,且他僅揮砍1刀即逕自離開現場,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承認錯誤,並已與店員和解賠償,店員亦表示願意原諒游男,請求從輕量刑,給予其自新或緩刑之機會,若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依刑法第59條再予以減刑後判刑2年。

合議庭認為,游男犯行與精神疾病有關,須透過適當的治療才是根本之道,審酌游男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且其於持續接受規律藥物治療後,病情趨於穩定,如能繼續接受後續監護治療,應無再犯之虞,因此給予緩刑。

不過,合議庭認為,游男的家庭支援系統,應已無法發揮有效監控的功能,若無其他支援系統介入,很難確保游男日後返家時仍能持續按時服藥治療,為使他能繼續接受治療,因此令他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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