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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指李晶玉捲入貴婦詐保案 壹傳媒判賠30萬確定

2020/11/06 11:20

圖為李晶玉和先生彭文正。(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壹週刊4年前報導「貴婦赴美產子詐領健保」案,指出女主播李晶玉也被警方列為調查對象,李晶玉認為報導不實、損害其名譽,提告求償200萬元並登報道歉,一審士林地院認為壹週刊未善盡合理查證義務,貶損李女名譽,判壹傳媒和2名記者應連帶賠償李晶玉30萬元及登報道歉,二審高院去年7月維持原判;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李晶玉提告主張,壹週刊於2016年3月31日發行的第775期刊物中,以「貴婦詐健保,洪曉蕾等女星列清查名單」為標題,內容指出「上週刑事局偵破一件跨國詐領健保費案,就連主播李晶玉等,都已被警方列為第二波調查對象」、「目前刑事局已掌握180名曾至美國生產的貴婦…將進行第二波的約談」、「主播李晶玉等名女人,皆榜上有名」。

李晶玉提告主張,此為不實報導,無端指稱她已被刑事局列為跨國詐領健保的犯罪嫌疑人,致使她的名譽受損、貶低她的社會地位,因此對壹週刊的母公司壹傳媒出版公司台灣分公司,以及2名撰文記者連帶求償200萬元,並在自由時報等4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一審士林地院審理後,判決壹週刊與2記者應連帶賠償李晶玉30萬元並登報道歉。

二審高院去年7月判決認為,李晶玉未曾因在美國分娩而申請核退健保醫療費,且刑事局在偵破赴美生產詐領健保案的新聞稿內容中,並無提及有主播、女星涉入該案,壹週刊無從證明警方已將李晶玉列為跨國詐領健保案的約談對象,也未提出向警方查證的消息來源,未能證明有善盡合理查證義務,而該報導確已貶損李晶玉的社會評價,侵害李晶玉名譽,造成其精神痛苦,駁回上訴,審酌李晶玉是知名主播,仍判壹傳媒與記者應連帶賠償李晶玉30萬元並登報道歉。

壹傳媒上訴最高法院,最高院認為二審判決沒有違背法令之處,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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