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少女挨告 男不甩緩刑條件恐將入獄
黃男與少女合意性交雖獲緩刑,卻未在承諾時間完成120小時義務勞務,剩餘時數比例高達約87%,遭士院痛批並撤銷緩刑。(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黃男與13歲少女合意性交被訴,但士林地院考量他承認犯行,並與少女父母達成和解,故雖對他判刑但給予緩刑3年機會,條件是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須在緩刑期間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豈料他未在承諾時間內履行完成,尚餘時數比例高達約87%,遭士院痛批「未因緩刑寬典而知所警惕」,撤銷緩刑;他恐將入獄服刑。
2016年6月間,黃男透過網路交友軟體「BEE TALK」,結識當時年僅13歲的少女,他同月便將少女帶往旅館,在少女同意下合意性交1次。少女母親得知後,狀告黃男妨害性自主。
黃男到案後認罪。法官審酌他承認犯罪,且與少女父母以3萬元達成和解,考量他一時思慮未周性交且無前科,2017年7月雖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刑1年8月,但給予緩刑3年機會,條件是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確定。
然而,黃男因未遵其履行120小時義務勞務,去年首度遭檢方聲請撤銷緩刑宣告;他到庭表示,因為找工作忙碌,沒想這麼多,才未按時提供義務勞務,希望再獲一次履行機會,將剩餘104小時於1年內履行完畢。
法官依據黃男的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投保資料,認為他所言不假,確實忙於求職,導致難以履行義務勞務,況且,他已履行16小時,與全然拒絕履行者不同,駁回檢方聲請。
不過,黃男顯然辜負法官好意,他依舊未履行剩餘104小時義務勞務,再遭檢方再度聲請撤銷緩刑。
士院這次認為,黃男未如承諾於1年內履行完剩餘104小時義務勞務,剩餘時數比例高達約87%,且他沒有不能履行義務勞務的正當事由,可見他未因緩刑寬典而知所警惕,對法定義務抱持輕忽懈怠態度,故撤銷緩刑宣告。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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