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令人更忙或更閒?一二審法官見解相反 肇逃男緩刑變入監
台東地院法官對一違反緩刑條件的男子,以疫情所迫法內開恩,但檢方上訴二審獲勝,花蓮高分院撤銷緩刑。(記者黃明堂攝)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台東縣林姓男子因肇事逃逸案件被判刑1年8月、緩刑4年,雖未遵行義務勞務等緩刑條件,一審法官體諒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病,COVID-19)期間,景氣不佳,須拚命開白牌計程車養家,法內開恩,駁回檢方撤銷緩刑聲請;但二審法官認為疫情期間應該更閒,更有時間服勞務才對,認定違反情節重大,改裁定須入監。
林姓男子因涉駕車肇事逃逸,還由父親頂罪,去年5月底被花蓮高分院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4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公庫支付12萬元,並於1年內,提供16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完成10小時法治教育課程。
不過,林男到6月26日止,僅完成8小時法治教育課程,尚有2小時法治教育課程未履行,義務勞務履行比例也僅35%,台東地檢署因此聲請撤銷緩刑,要入監服刑。
林男自陳擔任導遊,月入約3萬元,因家境欠佳,且祖父住院、父親入監,家中責任全落在他身上,所以勞動服務不能去做。
台東地方法院法官考量林男從事白牌計程車工作,擔任臨時載客工作,收入微薄,且有一筆罰金15萬元罰鍰要繳,身體狀況微恙。他的工作收入多寡取決於觀光客人數、搭車乘客人次、里程距離等因素,今年更受全球疫情及旅遊禁令波及,影響非微,他是家中收入主要來源,勢必須增加工時,以賺取足夠收入維持家中開銷。
一審法官認為,林男雖未於履行期間履行負擔完畢,但非情節重大,且義務勞務時數達46小時,可見其仍有完成義務勞務履行之意願,尚無以刑罰制裁取代緩刑宣告之必要。
檢方不服一審裁定,提出上訴,理由之一就是疫情效應。檢在上訴中指出,原審採信受刑人之藉口,認其係受全球疫情及旅遊禁令之波及,而無法完成義務勞務之履行等語,然林男在疫情影響前已有數月之履行時間,竟幾乎完全未履行,且受疫情影響下,林男的導遊或白牌司機工作因而受影響,本應有更多的時間可履行義務勞務,卻拒不履行義務勞務。
二審法官支持檢方看法,認定林男違反緩刑宣告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原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