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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任意轉彎撞倒騎士還落跑 6旬婦差點吃牢飯

2020/09/12 16:42

謝婦轉彎不看路,撞倒騎士落跑,獲得緩刑。(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一名67歲謝姓婦人,今年元月間駕車行經台北市大安區一處路口,竟在未注意後方有無來車的情況下任意右轉,撞上由陳男騎乘的機車,陳姓騎士當場噴飛,倒地不起,謝婦則不理事故,繼續往前開,揚長而去,觸犯本刑一年以上的肇事逃逸罪,台北地院審酌她已和被害人和解,情堪憫恕,決定法外開恩,給予減刑至6月,緩刑2年,免關。

今年元月間,謝婦駕車沿台北市大安區敦南街自北向南行駛,行經76巷口時,未具有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以避免危險或交通事故的觀念,竟任性貿然右轉,不巧,陳姓騎士剛好直行騎在她的右方,當場慘遭擊落,倒在地上哀號。

陳男右側大腿擦挫傷、右側踝部擦挫傷,原以為肇事者會下來關心,沒想到謝婦不只沒下車,連停車都不停,遠颺離去,氣得陳男捶胸頓足,堅持報警,警方調閱監視器,依據車牌循線查到謝婦,她才承認落跑。

陳男提起過失傷害和肇事逃逸告訴,謝婦驚知事態嚴重,趕緊求和解,陳男願意原諒,撤回過失傷害告訴,但因肇事逃逸屬於公訴罪,無法撤回,台北地檢署因而予以起訴。

北院指出,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法定刑是1年以上7年以下,謝婦車禍後未幫陳男進行適當救護,逕自駕車離開,固然不該,但她犯後坦承犯行,並與陳男,已依約履行完畢,陳男也撤回過失傷害告訴,且陳男的傷勢較輕,如果要用最輕本刑一年論罪,仍嫌過重。

北院認為,相較於其他肇事逃逸的行為人致人受傷嚴重、犯後否認犯行、拒絕賠償被害人者等,謝婦犯罪情節實屬較輕,倘若要她入監服刑,中斷社會活動的參與,確屬「情輕法重」,因此援引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酌減其刑至6月,再給緩刑2年,免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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