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0.9克海洛因判刑15年半 法界:已減刑了
2020/08/04 23:30
台中地院判徐男販毒15年半徒刑。(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中52歲徐姓男子去年販賣0.9公克的海洛因給黃姓男子,獲利3000元,卻因海洛因屬於一級毒品,被台中地院判刑15年6月;對此,曾任法官的律師陳恒寬表示,販賣一級毒品罪為本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之罪,徐男的刑度「已減刑」了。
陳恒寬指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亦即不論販賣多少公克的海洛英,徐男最少得面臨無期徒刑的下場,但台中地院判他15年6月,可見已引用減刑條款。
陳恒寬解釋,毒危條例規定,觸犯販毒罪者,若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可減輕其刑;若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更可減輕或免除其刑。從目前已揭露的資訊來看,徐男未供出上游,又否認販毒,均不符合以上兩款的減刑事由,故法官可能是引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
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賦予法官裁量空間。陳恒寬表示,曾經有一位販賣二級毒品的當事人,供出上游又自白犯罪,符合毒危條例二度減刑的事由,法官再引用「情堪憫恕」條款替他三度減刑,把刑度降到2年以下,再宣告緩刑免坐牢。
陳恒寬說,除了法定的減刑事由外,法官量刑時還會參酌被告是否有類似前科、反覆再犯,及犯後態度是否良好等因子。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去年12月17日修正通過,除可剝奪毒販的不明財產,還把製造、運輸、販賣二級毒品的刑度從7年提高到10年,而持有三、四級毒品的處罰門檻,也從20公克下降為5公克,加強處罰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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