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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代理孕母生洋娃娃雙胞胎 姊出錢、弟捐精鬧上法院

2020/06/26 11:08

蔡家姊弟到烏克蘭找代理孕母,竟惹出一場家庭風暴。(法新社資料照)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蔡姓女子未婚又想要有混血寶寶,她花了400多萬到烏克蘭找代理孕母,弟弟也幫忙出精子助懷孕,事後弟弟從烏克蘭帶回一對雙胞胎女娃,卻反悔不把孩子交給蔡女扶養,氣得蔡女提告求償,但法官認為兩人違反社會善良風俗,認定契約無效,判蔡女敗訴。

判決指出,在補教業工作的蔡姓女子一直沒有結婚打算,但她又很喜歡混血寶寶,過了適婚年齡的她,日前看到補習班同事到烏克蘭找代理孕母生下混血寶寶後,就對國外代理孕母很感興趣,經補習班同事介紹後,她決定也要去國外做寶寶。

蔡女和弟弟談妥,由她全額出資,讓弟弟帶著妻子搭機前往烏克蘭代孕機構,簽署代孕相關契約,並進行取精程序、胚培培育、植入烏克蘭的代理孕母子宮中孕育;2018年1月,代理孕母在烏克蘭順利誕出雙胞胎女嬰,蔡弟前往烏克蘭辦理出生證明後,同年2月就把雙胞胎女嬰帶回台灣,並辦理戶籍登記成為自己的女兒。

兩個小女嬰來台後,雖然由蔡女親自照顧,但蔡女卻控訴弟弟不肯讓她辦理收養,甚至在2018年7月時就把孩子抱走,她認為弟弟破壞兩人之間的委任契約,她估算出國找代理孕母共花了447萬餘元,因此提告要求弟弟把返還不當得利。

高雄地院審理時,蔡弟坦承自己為完成姊姊養育子女的心願,而捐精並配合辦理代孕生殖,僅為好意施惠關係,並不是他和妻子想要求得子女才去國外找代理孕母,因此姊姊支出的各項費用,純醉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付出,不能就這樣認定他有不當得利。

法官認為,我國法律明文禁止人工生殖行為,人工生殖法第31條的立法理由,更可窺見我國本於生殖細胞與物不能等同看待,尊重生命、保障人性尊嚴之觀點而禁止卵子買賣,故為了生育目的而購買卵子進行人工生殖,已違反我國人工生殖法的相關規定。

法官指出,縱然台灣社會對於代理孕母的態度越趨開放,但購買卵子製造生命,不但使生命商品化而傷害人性尊嚴,更對蔡弟的原有子女親屬權益自有重大影響,雖然蔡家姊弟在烏克蘭進行合法的人工生殖方式,但已違會善良風俗,可認定姊弟倆間的認定契約無效,判蔡女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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