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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狼偷拍女子如廁 被逮竟摔手機企圖滅證

蔡姓男子偷拍女子如廁,被基隆地院判刑。(記者林嘉東攝)

蔡姓男子偷拍女子如廁,被基隆地院判刑。(記者林嘉東攝)

2024/08/15 16:22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蔡姓男子到餐廳吃飯,卻以手機偷拍女子如廁,警方查扣手機,蔡男竟將手機摔到地上企圖滅證。基隆地院審理時,蔡男認罪,且表明願意賠償被害人10萬元,但遭到拒絕,法官因此將蔡男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與妨害公務等罪,合併判處5月徒刑,得易科15萬元罰金。

判決指出,41歲蔡姓男子去年10月15日傍晚,與友人到新北市萬里區一家餐廳吃飯時尿急,向餐廳借廁所,見1名身材姣好的女子去上廁所,竟把手機伸入間隔板下方空隙,由下往上偷拍女子如廁。被害女子察覺有異,當場大叫:「有人偷拍!」;餐廳鄭姓員工前往察看後報警。

新北市警局金山警分局萬里分駐所警員趕抵後,將蔡男依涉犯妨害秘密罪現行犯逮捕,並查扣手機帶回派出所偵辦。

警方在製作蔡男筆錄時,蔡男竟趁警員不注意,將已被查扣的手機,用力朝桌角丟擲,致手機螢幕損害出現黑屏,意圖滅證。不過手機內SIM卡並未受損,確認蔡男涉及偷拍女子如廁。

檢方調查時,蔡男坦承犯行,加上蔡男手機內也有偷拍女子如廁影像,檢方將蔡男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與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等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蔡坦承犯行,數度表明願意賠償被害女子10萬元,但遭對方拒絕,法院審酌蔡男為滿足個人私慾,恣意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私密性影像,造成被害女子無法安心如廁,又無視公權力毀損公務員掌管的扣案證物,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與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各判處3月,合併判處5月徒刑,得易科15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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