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別女性變更性別登記為女性 北高行:至少提供1張醫療診斷證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跨性別女性Vivi尋求變更性別登記為女性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內政部2008年函釋,要求跨性別者提出兩張醫師診斷證明及摘除性器官始能變更性別的行政命令違憲,撤銷原處分與訴願決定,但當事人應至少提供一張醫療診斷證明,命戶政機關重新處分;可上訴。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盟(伴盟)和Vivi均決定提起上訴,現行變更性別的規範,未能尊重跨性別者的性別認同,且對跨性別者的性別承認和性別變更登記設下不合理、侵害人權的條件限制,盼透過不同生命情狀的跨性別當事人進行訴訟,以持續降低性別承認與變更登記的門檻。
Vivi獲悉判決後淡定表示,法院還是把跨性別當作一種「診斷」,感覺不太舒服,她認為「同志怎麼就不用醫生評估就知道自己是同志,我卻需要醫生評估才知道自己是女人?」,但她也認為,社會改變需要時間,她會更有耐心地繼續和社會溝通,讓大家認識「不需要醫療介入」的跨性別。
跨性別女性Vivi從小就隱約感覺自己為女性,大學時確認性別認同後,開始以女性身份過生活,至今已超過6年,台灣伴侶權益推動盟(伴盟)去年起協助Vivi爭取免術換照;不過,戶政事務所認為,Vivi未依內政部2008年函釋,必須提交性器官及性腺摘除手術證明書、兩張精神科醫師證明,駁回Vivi聲請變更性別登記為女性,Vivi提訴願遭駁回,擔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年1月起,數度開庭審理。北高行審理認為,內政部2008年函釋,要求跨性別者提出兩張醫師證明書及摘除性器官的行政命令違憲,但當事人至少應提供一張醫療診斷證明,命戶政機關依判決見解重新處分。
伴盟律師團召集人許秀雯律師表示,此訴訟結果雖在預期中,有欣喜、也有失落。欣喜的是,北高行判決相較之前的判決,已有更進一步突破,但失落的是,北高行仍未完全揚棄醫療框架,堅持要醫師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