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酒後用腳「划機車」屏東判無罪新北判有罪 法界:情狀不同
張男酒後用腳划行機車,沒發動引擎,仍被新北地院認定酒駕。圖為模擬照,非新聞當事人。(資料照)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史姓男子頭載安全帽跨座機車以雙腳划行遇警方攔查,因酒測值超標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屏東地院審理後認定不構成酒駕,判無罪;同樣是用腳「划機車」的酒駕案件,新北地院也曾審理過,因為地點是「下坡」,法官認為仍構成公共危險罪,駕駛被判刑2個月。
去年9月間,史男頭戴安全帽跨坐在機車上從酒吧剪倒退出來,車尾燈已亮起,可能是看見警車,便用腳把機車往前滑動停好,因舉止有異,引起警方注意上前盤查,經酒測後達0.43毫克,遂依法送辦,檢方認為史男已構成酒駕行為,依公共危險罪起訴。
史男則辯稱,當晚與友人喝酒後,他只是跨坐在機車上等待手機充電,並沒有發動機車引擎。
屏東地院認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酒測超標所涉及的公共危險罪,應在交通工具動力裝置運轉前提下,利用所產生的動能,前進於公眾場所,若引擎未發動,或發動後以手牽、腳撥等方式移動,均難認與「駕駛」行為相符,況且取締影像中,只見史男坐在機車上並未移動車輛,雖史男辯詞有不合情理之處,但檢警所提證據難認史男有酒駕犯行,應予無罪諭知。
新北地院幾年前也曾審理過「划機車」酒駕案件,張姓男子酒後跨座機車上,沒插鑰匙,也沒發動引擎,而是以雙腳划行機車,溜下斜坡,正好被警察遇見;因酒測值達0.69毫克,法官認定是酒駕行為,依公共危險罪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
法界人士指出,酒駕構成公共危險認定要件為駕駛動力運轉中的交通工具,純粹以手牽或用腳划動機車,通常不被視具公眾危害性的酒駕行為,但新北市的案例比較特殊,因張男酒後在斜坡划行機車,其速度對公眾的危害性相對比平地高,法官才會做出有罪判決,相同行為但情狀不同,也會影響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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