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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姐小三帶私生子「侵門踏戶」? 婆婆竟要媳婦「離婚或接受」

2020/03/29 12:15

高等法院的法庭內配置的法槌。(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彰化縣陳姓男子與廖姓女子結褵6年,卻與擔任空服員(俗稱空姐)的陳姓女子有染,並生下兒子,在台北工作的廖女,2018年回彰化過年時,竟發現小三陳女帶著嬰兒登堂入室,搬入她與丈夫的家,婆婆卻勸廖女說,可以選擇跟兒子陳男離婚,或接受陳男與陳女在一起的事實,廖女不甘願,提請民事訴訟,向陳男與陳女索賠120萬元,陳女辯稱她不知陳男已婚,是陳男的父母想看孫子,她才帶兒子到陳家,法官採信此辯詞,判決陳男應賠償廖女120萬元,陳女則不用賠償。

判決書指出,陳姓空姐與廖女是國中同學,但不同班而互不認識,陳女成年後,擔任空姐並住在香港,卻在2016年間跟廖女的丈夫陳男發生性關係,並於同年底生下兒子,在台北工作與照顧女兒的廖女,2018年2月返家過年時,見她與陳男夫妻共同居住的房間,擺滿陳女的私人物品與嬰兒用品,還有陳女、陳男及其兒子的合照,婆婆卻說,小孩已經生了,「他們(陳男與陳女)倆人早就在一起了,現在也在一起,要就離婚,要不然就接受他們兩個在一起的事實,妳只要照顧小孩就好,他們會金援妳扶養小孩」。

廖女控告丈夫陳男與小三陳女,索求連帶賠償120萬元,陳女答辯說,她不知道陳男已婚,至於搬入陳男的家,是陳男的媽媽希望看孫子,還可以多領一些生育補助,憲法也賦予人民有居住遷徙自由,此與同居無涉,陳男則說,他確實向陳女謊稱自己未婚,,他只跟陳女發生一次性關係,陳女就懷孕了,他無法出軌一次就要賠償120萬元,廖女指控他與陳女同居且發生多次性關係,必須負舉證責任。

台中地院與台中高分院一、二審看法相同,認為陳男騙陳女未婚,與陳女發生性關係而生子,陳男違反婚姻契約義務,應賠償廖女120萬元,至於陳女部分,廖女無法舉證,陳女在得知陳男已婚之後,仍繼續與陳男上床。

法官認為,陳女提出自己與陳男之母的對話截圖,陳母傳訊息,「快過年了,妳能不能帶兒子回來陪陳爸爸圍爐?」,陳女答覆「陳媽媽,我可能不太方便過去家裡,這讓我有點為難」,陳母懇求「陳爸爸身體不好,過個年沒半個孫子陪在他身邊,他會很難過,會想孫子,算陳媽媽拜託妳,我們倆個年紀這麼大了,妳就當幫陳媽媽一個忙」,這些證據顯示,陳女是在陳母百般懇求,才帶兒子到陳家,據此判決陳女免賠償,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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