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未滿3個月男嬰巴掌致重傷 狠心父判刑3年8月
2020/03/25 12:05
謝姓男子見到出生未滿3個月的兒子哭鬧不止,情緒失控,徒手掌摑男嬰臉部,害男嬰重傷,新北地院審理後判謝男3年8個月徒刑。(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2017年間,謝姓男子見到出生未滿3個月的兒子哭鬧不止,情緒失控,徒手掌摑男嬰臉部3次,造成男嬰腦部受創,左側肢體偏癱、視覺嚴重減損、發展遲緩等重傷害,新北地院審理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重傷罪,判他3年8個月徒刑。
據了解,2017年間,從事物流工作的謝男,從早上8點就出門,晚上12點才回家,疲倦不已,又見到男嬰哭鬧不止,情緒失控,掌摑男嬰臉部3次,因出手過重,害男嬰抽搐不止。
經醫院診治,發覺男嬰受有硬腦膜下血腫、頭部損傷、癲癇、疑似水腦等傷害,且因腦部受創嚴重,持續治療及復健後,仍造成左側偏癱性腦性麻痺合併癲癇症,及左側肢體偏癱、視覺嚴重減損、發展遲緩等重傷害。
法院審理時,謝男坦言因情緒失控而掌摑兒子,並以妻子已經原諒、尚需照顧洗腎母親及有智能障礙的妻子等理由,請求減輕其刑。
合議庭認為,謝男不只一次對男嬰施暴,僅因工作壓力,一再放任自己情緒失控,傷害至親,害男嬰腦部、左側上、下肢、視覺重傷,須終生接受治療及復健,難以完全恢復,不同意減刑。
合議庭斥責謝男,身為父親本應悉心呵護照料,僅因工作疲勞情緒不佳及照顧小孩感受挫折,即將怒氣發洩在男嬰身上,出手過重,導致男嬰腦部受創甚鉅,無法健全成長,亦間接造成國家、社會必須投注甚多人力、時間、金錢,以醫治扶助男嬰成長,犯罪情節實屬重大,判刑3年8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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