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時效過短淪為自肥 法界籲修法
公懲會將改為懲戒法院,學者呼籲公懲法一併修正時效問題。(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公務員懲戒法2015年修法,規定公務員違法「行為終了日」起逾5年,公懲會不得做出減少退休金、降級等處分,逾10年更不得做出休職處分,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認為修法有自肥之虞,考量公務員業務性質具隱密性,時效計算時點應以「機關知悉日」起算,才符合現況。
公務員涉及刑事犯罪,所屬機關須等到一審判決出爐,事實認定沒有爭議時,才會移送公懲會,如果他的違法行為時間點又是數年前,從行為終了日到案件繫屬公懲會常常已超過5年、甚至10年,就會演變成明明犯法卻不用懲戒的怪象,人民仍得繼續供養違法失職的公僕。
公懲法修法至今僅4年多,竟有高達36件懲戒案因為時效問題而被判決免議,無須懲戒,吳景欽指出,公務員的業務性質特殊,保密性高,在做什麼只有自己知道,即便違法失職也僅少數人略知一二,通常都是等到卸任或影響力減少時,事情才會爆發,但那時候通常已過了5年、10年,卡在時效限制,公懲法的懲戒毫無用武之地,形同具文。
吳景欽表示,修法的是公務員,適用法令的也是公務員,公懲法這樣修,難免引發自肥質疑,為了挽回人民對政府整飭官箴的決心,他建議,若不改變時效的長度,計算起點可從「行為終了日」改為「機關知悉日」,才能杜絕鑽漏洞的心態。
吳景欽指出,公懲會與最高法院一樣,原則上不開庭,本質上為秘密審理,未在公眾目光下所做的判決,不夠透明,可信度當然會大打折扣,時逢司法院欲將公懲會改制為懲戒法院,他呼籲,應趁此時機要求公懲會公開審理。
至於「減少退休金」的懲戒時效竟只有5年,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何俊英則認為不合理,畢竟減少退休金是懲戒已退休者的唯一手段,如果時效只有短短5年,可適用的對象根本寥寥無幾。他認為,應把減少退休金的時效比照休職或撤、免職,拉長至10年或無時效限制,在穩定公務員權益的情況下兼顧國民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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