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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哉﹗公務員A錢免刑不罰 卻上訴求改判緩刑

溫姓工程師涉貪,被高雄高分院改判緩刑,保住公務員資格。(記者鮑建信攝)

溫姓工程師涉貪,被高雄高分院改判緩刑,保住公務員資格。(記者鮑建信攝)

2020/02/07 07:32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溫姓公務員被控貪污案,一、二審認為他自首、詐領差旅費上萬元等理由,判處最輕的免刑,不用關、不用罰金,但他卻堅持上訴,要求改判較重的緩刑,確保公務員身分和退休金,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如期所願,判處徒刑2年,宣告緩刑5年。

判決書指出,2015年3至6月間,溫姓工程師任職交通部鐵改局南工處機電2隊,負責「高雄鐵路地下化明覆蓋工程」材料查驗業務,涉嫌虛報高鐵車資、住宿等費用共3次,後來被人向交通部檢舉,乃於同年8月25日前往廉政署南調組自首,繳回共詐得的1萬餘元。

高雄地院審酌溫沒有前科,每次詐領僅數千元,情節輕微,加上自首、繳回犯罪所得等情形,判處最輕的免刑,但溫卻不領情,原因是免刑定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會被免職,退休金也完了,因此提起上訴,被高雄高分院上訴審判決駁回。

不過,溫並未死心,決定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理由僅要求改判緩刑,由於緩刑比免刑重,對溫不利,被駁回機率非常高,因此他另加上上「否認犯罪」,如願讓原判決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重新審理。

更一審合議庭法官仍然認定溫有罪,3罪各處徒刑1年2月,併執行刑2年,褫奪公權3年,宣告緩刑5年。

法界人士表示,對一般人而言,免刑(有罪無刑責)比緩刑有利,因為緩刑若被撤銷要受罰,但對公務人員而言,卻不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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