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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拖太久!公務員詐領交通費 判她撤職卻照領退休金

公懲會判郭姓科長撤職,但因她早已退休,就連退休金都未受影響。(記者吳政峰攝)

公懲會判郭姓科長撤職,但因她早已退休,就連退休金都未受影響。(記者吳政峰攝)

2020/03/07 22:3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南市政府文化局前郭姓科長,2013年到2014年間多次詐取交通費,事後自知紙包不住火,2014年3月間主動向廉政署自首,並於5月1日退休成功,而台南地院去年11月才依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判刑2年、緩刑3年,已超過可以減少退休金的時效,公懲會日前判撤職,但因郭女已退休,懲戒不痛不癢。

公懲會委員長姜仁脩解釋,無法作剝奪退休金的處分,並非是時效已過的問題,而是行為時在2016年新法施行前,無法適用新法來處剝奪或減少退休金。

2013年到2014年間,郭女擔任科長時,明明出入都搭乘公務車,卻利用系統漏洞,12度登入電腦人事差勤系統,填報不實的出差旅費報告表,由李姓科員彙整,將資料填載於旅費彙整表後逐級層報,經過人事室、會計室、市長等相關人員審核通過,核發郭女填報的交通費金額共5826元,而後郭女自知犯行無法遮掩,向廉政署自首。

自首的同時,郭女一併申請退休,沒想到台南市政府未暫緩她的退休案,同意讓她在5月1日退休,而後郭女被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起訴。

整個案子拖到2019年11月一審判決出爐,判刑2年、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遲至今年2月4日才送到公懲會,根據公懲法規定,行為終了日5年內,公懲會才能減少她的退休金,本案已逾5年,不得用此種方式懲戒,公懲會因而判撤職。

而因郭女早在2014年就退休,並未回任公務員,且一審判決她褫奪公權1年,本來就喪失任用公務員的資格,因此公懲會的撤職處分對她來說無關痛癢,沒有任何懲戒實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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