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前三灣鄉長涉貪132件 放行廢棄物傾倒 温志強圖利判6年
苗栗縣三灣鄉無黨籍前鄉長温志強,任內違法放行營建事業廢棄物傾倒三灣鄉掩埋場,苗栗地院依圖利罪判刑6年。(資料照)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三灣鄉無黨籍前鄉長温志強,任內涉收賄一二九案、人事紅包二案及洗錢一案,總共一三二案,已起訴移審;但他犯行累累,還被檢調查出放水鄉內學校工程的廠商,違法將營建廢棄物運入鄉掩埋場傾倒,此案最先審理終結,苗栗地院依圖利罪將温判刑六年。
PU跑道廢棄物 違法運入掩埋場
判決指出,温志強於第二屆鄉長任內的二○二○年六月間,指示時任鄉公所清潔隊長廖芳毅放行,讓承攬三灣國小操場改建工程的江姓業者,把刨除PU跑道產出的廢棄物,分三車次運入三灣鄉掩埋場傾倒,公所只依處理一般廢棄物價格,向江姓業者收取兩萬五千元處理費。温志強辯稱是三灣國小反映,如果無法清運學校工程廢棄物,將影響工程進度,才予協助。
温辯稱助學校工程 法官斥卸責
但法官查出,江向校方提出追加廢棄物清理費未果,才請校長等人向温提議收置廢棄物,且校方到公所拜訪温之前,温已指示廖了解此事,廖回報應請廠商自行找環保公司處理事業廢棄物,依此認為温早知且介入廢棄物處理,其所辯為卸責之詞。
法官算出該些PU跑道廢棄物的處理費約十八萬三千餘元,温因此圖利業者十五萬八千餘元,從重依二人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將温判刑六年、廖男五年八月,業者江男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判一年二月、緩刑三年,應向公庫支付廿萬元及沒收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