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尾隨650公尺突截車開紅單 男提行政訴訟獲判撤銷
2020/03/02 13:26
警尾隨650公尺突截車開紅單,男向桃園地院提行政訴訟獲判撤銷。(記者鄭淑婷攝)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謝姓男子去年4月間駕駛小客貨車,經過桃園市中壢區崁頂路1401巷口後,開始有警車一路尾隨,開了約數百公尺,突然被警車超車攔截,並被員警開了一張闖紅燈罰單,罰鍰2700元、記違規點數3點,謝男質疑警方攔查過程草率、令人難以信服,而警方行車紀錄器、沿路監視器檔案均已被覆蓋,僅有員警單一證詞,桃園地院法官認為,無法證明謝男確實有闖紅燈,判決原處分撤銷。
謝男指出,去年4月1日深夜10點45分,他駕車經過中壢區崁頂路1401巷口後,後方開始有警車尾隨,他沿突行經晉元路337巷口、右轉廣福路,均著號誌停等、通過,後方警車也持續在後方,直到他綠燈右轉廣福路並開了約500公尺,警車沒有鳴笛或廣播,突然超車將他攔停,員警喝令他出示證件,指稱他在崁頂路1401巷口闖紅燈,隨即開了一張紅單給他,如此執法難以令人信服,連紅單上的車號也寫錯。
謝男指出,他向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處到案提出意見仍被裁罰,因此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交通事件裁決所則主張,謝男是被警方當場舉發,而當場舉發並不以攝影或照相存證為要件或是唯一證明,也可以是舉發員警親眼見聞違規經過,因此本件裁處並無不當,至於車號錯誤部分已更正。
法官傳喚舉發員警出庭,員警證稱看到謝男闖紅燈就上前盤查,但因時值深夜、視線昏暗,可能看錯車牌號碼,也不記得路上有無其他車輛,法官認為,員警從發現謝男闖紅燈到攔停已有650公尺距離,不排除有誤認違規車輛的可能,加上除了員警的見聞,行車紀錄器、沿路監視器檔案均已被覆蓋,也無密錄器等影像佐證,難以證明謝男確實有闖紅燈,審結判決原處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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