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服毒駕裁罰提行政訴訟 「真摯性同意」成判決關鍵
吳男不服裁罰提行政訴訟。一審以員警未獲「真摯性同意」為由撤銷罰單;二審則認定吳男當下持有超量K他命,依法員警可強制驗尿,改判吳男敗訴。示意圖。(記者李立法翻攝)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吳男毒駕挨罰9萬元並吊銷駕照,他不服,提行政訴訟。一審依採尿未經吳男「真摯性同意(等同自願性同意)」為由判撤銷罰單,案經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吳男當下持有超量K他命故遭逮捕,依法員警可強制驗尿,且一審雖認定吳男出於非「真摯性同意」簽名,卻未敘明理由,故改判吳男敗訴確定。
2018年11月28日,吳男開車行經北市羅斯福路三段遭警方攔檢,員警隨即查獲車內藏有三級毒品K他命48克,後經採尿發現吳男毒駕,除依毒品罪移送,也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罰9萬元,並吊銷吳男駕照。
吳男不服遭裁罰,提起行政訴訟。台北地院行政法庭認為,持有超量三級毒品屬刑事犯罪,毒駕則是行政違規,兩者並無關聯,且員警採尿須獲駕駛人「真摯性同意」,否則不得強制採尿,但本案員警卻未告知吳男拒絕採尿的後果,已違反行政誠實信用原則,判撤罰。
後來換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不服,上訴北高行時主張,員警見吳男涉犯毒品罪便可以採尿,且毒品通常混雜多種成分,吳男究竟使用哪種毒品,須待檢驗後才能確定,加上吳男是在意識清楚下簽名、同意尿檢,故裁罰合法。
北高行認為,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檢警調查犯罪時,面對被拘提、逮捕到案的嫌疑人,若有相當理由認為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等,可作為犯罪證據,便可違反嫌疑人意願逕行採取,本案吳男因持有超量K他命被逮,故員警強制採尿並未違法。
另一審雖認定吳男出於非「真摯性同意」簽名,卻未敘明理由,故北高行認定原處分無違誤,改判吳男敗訴,意即,吳男確定須繳鍰並吊銷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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