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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男友家暴 她將驗傷單「多一畫」可能吃上最重7年誣告罪嫌

2020/02/27 11:03

苗栗地檢署認為,徐女的行為同時觸犯誣告罪及行使變造私文書罪,但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誣告罪論處,因此,依誣告罪嫌將她起訴,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記者彭健禮攝)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徐姓女子遭男友陳姓男子家暴又欠錢不還,欲對男友提傷害告訴,但發現驗傷診斷書上開立日期,已超過6個月告訴期間,徐女用原子筆將「2」月「多一畫」,改為「3」月,報警提告,結果反被苗栗地檢署依誣告罪嫌起訴,可處7年以下徒刑。

徐女於去年2月16日,遭陳男毆打受傷,她於2月19日到衛福部苗栗醫院就醫,並開立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

徐女念在兩人情誼,心軟並未一時對陳男提出告訴,但之後徐女屢屢向陳男索討積欠她的金錢,陳男都拒不償還,徐女想起之前遭陳男毆打,心生不滿,欲對陳男提出傷害告訴。

但徐女於去年8月27日找出驗傷診斷書,發現遭毆打後已超過6個月告訴期間,索性將診斷書上「驗傷時間」及「事件發生時間」欄的日期「2月19日」中的「2」月,以原子筆塗改變造為「3」月後,晚間前往頭份派出所,對陳男提出傷害告訴。

徐女除了把變造的診斷書作為證據給警方,並誣指陳男於去年3月19日涉犯傷害罪嫌。

受理承辦該傷害案件的員警,替徐女製作筆錄後,發現診斷書的日期欄位,數字怪怪的,經向苗栗醫院調取診斷書,證實正確日期「2月19日」,徐女涉嫌變造。

徐女坦承以原子筆在診斷書「驗傷時間」及「事件發生時間」欄塗改,但辯稱,因為診斷書是複寫的,月份欄位是「2」或「3」不清楚,她查看筆記她被毆打日期是去年3月16日,她只是想謄清楚。

但檢警調查,診斷書日期欄位的字跡清晰,並無徐女所辯稱模糊不清情形,且「2」月明顯有塗改為「3」月的痕跡。

檢方認為,徐女的行為同時觸犯誣告罪及行使變造私文書罪,但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誣告罪論處,因此,依誣告罪嫌將她起訴,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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