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截圖告發違規被指「檢舉魔人」 旗山分局:有安全考量
旗山分局交通組長高裕超對員警被指用行車記錄器當「檢舉魔人」, 澄清當下基於安全考量不宜攔停告發。(記者許麗娟攝)
〔記者許麗娟/高雄報導〕今日有媒體報導一民眾被員警以巡邏車行車記錄器截取違規畫面告發,質疑警方不直接攔停開單,反而便宜行事用行車記錄器抓違規,諷警為「檢舉魔人」,對此高雄市旗山分局澄清,當時車輛闖紅燈後即上國道,執勤員警基於安全考量,不宜當場攔停告發,並指行車記錄器是做為佐證,而非警方靠此取締違規。
旗山分局交通組長高裕超表示,此案件發生在去年9月22日23時16分,當晚旗尾派出所員警執行巡邏勤務,行經旗山區旗屏一路往國道10號末端時,發現有1部自小客車隨意變換車道,不僅未使用方向燈還闖紅燈後直接上國道,當時為深夜時段,路口往來車輛車速快,執勤員警基於安全考量不宜當場攔停,因此於勤務結束後擷取巡邏車行車記錄器畫面作為佐證,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符合逕行舉發要件,因此依法舉發。
高裕超指出,該民眾違反道交條例53條和48條,闖紅燈是罰2700元、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罰700元,對於當事人覺得警察應該當下告知有違規事實,而非事後以行車記錄器舉畫面舉發,高裕超回應,員警當下看到即屬於人證,當場不易攔車,因此回來後以行車記錄器畫面輔佐,這是符合程序的。
高裕超強調,員警執行2小時巡邏勤務時,若當時不能貿然採取告發行動,會再依時間點調閱行車記錄器相關畫面輔佐,而非2個小時漫無目的巡邏,回來再從畫面一一告發,這是不符合規定的,而且此事非刑事案件,單純違規追上國道10號反會有危險。
旗山分局也表示,民眾若對遭開罰內容有疑慮,向交通裁決中心申訴後,對結果仍無法接受時,仍可向地方法院提出訴訟,並由法院進行最後裁決,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駕駛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變換車道,被巡邏員警以行車記錄器佐證開單。(旗山分局提供)
駕駛闖紅燈後直接上前方國道10號,警方當下認為不宜攔停,事後以行車錄器舉發。(旗山分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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