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予打火弟兄合理退避權 消防署擬定6類情況不救災
內政部消防署擬出具體認定標準,明列「進入有倒塌之虞之建物」等6類狀況屬於「危險性救災行動」,同時也規定搶救人員在遇到閃燃前兆等危急狀況時,可以不待命令採取撤離行動,以保護打火弟兄的生命安全。圖為敬鵬大火釀六名勇消殉職、兩名疑工死亡悲劇的現場。(資料照)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立法院去年10月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消防員在火場無人命危害之虞時,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對此,內政部消防署近日擬出具體認定標準,明列「進入有倒塌之虞之建物」等6類狀況屬於「危險性救災行動」,同時也規定搶救人員在遇到閃燃前兆等危急狀況時,可以不待命令採取撤離行動。
內政部消防署近日預告「危險性救災行動標準草案」,條文中具體列出6類「危險性救災行動」,包括「進入核生化災害現場熱區」、「進入爆竹煙火、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販賣場所、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等危險場所」、「進入輕量型鋼結構建築物(鐵皮屋)、印刷電路板(PCB)製造場所」、「進入長隧道、地下軌道、地下建築物或船艙內」、「進入有倒塌、崩塌之虞之建築物內」及「其他經各級搶救人員充分綜合分析研判後,認定之危險行動」。
現場狀況須符消防法「無人命危害之虞」
不過,若要不執行這幾類「危險性救災行動」,前提是現場狀況符合母法「消防法」中所稱的「無人命危害之虞」。本次消防署擬出的草案也首度為「無人命危害之虞」給出2項明確定義,其一為「確認無人命需救援或疏散」,其二則是「受災民眾已明顯死亡」。
至於如何「確認」有無人命需要救援或疏散,草案說明指出,首先必須先由現場人員判斷災情已受控制、不會繼續擴大,並經過住戶、公共場所業主表示已無民眾需要救援或疏散。
草案明定,在符合相關標準之下,各級搶救人員得改採其他合宜搶救作為,並應向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回報,此外若搶救人員遇到閃燃前兆、建物倒塌等危急狀況,可不待現場指揮官下令就採取撤離行動。此草案將在完成法定預告期及相關法制程序後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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