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盜刷5日近5萬 貪女友要求法官別沒收
2020/01/04 22:41
劉女在蝦皮盜刷男友信用卡,五天買了39項物品。(圖取自蝦皮網站)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劉姓女子2016年間與李姓男友同居,趁機竊錄他的信用卡號,5天內在蝦皮盜刷了39項物品,總價近5萬元,被士林地院依偽造文書罪判刑5月、沒收犯罪所得,她上訴主張已與李男和解、分期賠償,犯罪所得不應再被沒收,高等法院認為她無理,日前駁回。可上訴。
李男信用卡不離身,2016年間加油時發現「刷爆了」,驚覺遭到盜刷,趕緊致電銀行詢問,得到「蝦皮消費」的回覆,他懷疑是枕邊人劉女犯案,但劉女不但否認,還強調可能遭人「側錄」,要他趕緊去報警。
沒想到報案後,警方查到的消費帳號竟是劉女所有,李男聽到這個消息猶如晴天霹靂,不敢置信,更扯的是,劉女知道事情曝光,起初還未認錯,反向警方表示是「借貸」,是因為還不出錢才被告。
紀錄顯示,劉女短短5天內共買了39項物品,品項包羅萬象,有發熱衣、娃娃、髮片、代購LINE貼圖等,總價4萬8768元,每次僅數百元到兩千元之間,金額非鉅,銀行不會特地發送消費簡訊警示。
劉女被判刑5月、緩刑3年免入監,但犯罪所得被沒收讓她很不爽,上訴質疑已和李男達成和解,約定分期付款償還4.8萬元,為何還要另外被沒收犯罪所得。
合議庭解釋,任何人都不應擁有犯罪所得,沒收制度的規定是要徹底剝奪犯罪行為人的不法所得,藉以杜絕犯罪誘因,如果沒有完全賠償被害人或僅賠償部分損害,仍可宣告沒收。
合議庭提醒,本案定讞後,檢察官執行時應審酌劉女有沒有依照和解內容給付,再於執行沒收時注意扣除已經償還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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