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遭搬離不還 知名聾啞雕塑家狀告經紀人
知名聾啞雕塑家林良材(見圖)指控楊姓經紀人未經同意,擅將展出作品搬離且下落不明,雖楊抗辯具「留置權」等語,法院仍判楊需返還藝術品。(資料照,記者凌美雪攝)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知名聾啞雕塑家林良材與楊姓經紀人簽約後,楊在台北舉辦林的個人作品展;但林後來指控楊未經同意,擅將作品搬離且下落不明,提起民事告訴要求返還;楊抗辯具「留置權」等語,否認需返還。台北地院審理後拒絕採信楊的辯詞,判應返還藝術品,可上訴。
林男提告指出,2016年5月15日與楊男簽署經紀合約,約定由楊擔任藝術經紀人;楊隔年5月底至6月間在北市信義區寶麗廣場舉辦「看見聲音_ 林良材70週年回顧展」,展出林的37件雕塑及7件油畫作品;然而,楊事後卻自行搬離藝術品不還,雖經多次傳LINE聯絡,楊仍置之不理,基於違反履約誠信,提告請求返還藝術品。
楊男辯稱,該展覽結束後,仍需進行拍攝紀錄片、舉辦亞洲巡迴展等後,因此依雙方當初所簽合約,有權占有47件藝術品;此外,為了宣傳該展覽,已先行墊付運費、展場佈置費、人事管銷費等共52萬餘元,得請求林償還,且該債權又與該批藝術品有牽連關係,依民法相關規定具留置權,林不得請求返還。
法院審理後認為,依雙方所簽合約文義解釋可知,林男僅授權楊男處理作品讓與、經銷、代理等事宜,且在推廣作品目的下,楊得以林的經紀人名義利用藝術品,無從得出楊可未經同意任意占用林的作品。
此外,在林妻詢問作品去向時,楊男並未提及占有作品目的為何,更未具體說明占有作品準備從事何種推廣事宜,反而提出先修改合約內容等,既然未經林的同意,也非基於執行合約目的,楊在展覽結束並無權限占有藝術品,自然屬於無權占有。
至於楊男抗辯因墊付相關費用且與藝術品有關,才在展覽結束後占有藝術品,但法院認為,墊付相關費用與展覽結束後占有作品無關,因此不具留置權,最終判楊應返還藝術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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