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凶宅? 賣家:已經重蓋不是同一間
新北地院調查,被告沈某入手前就花錢雇工,把房屋屋頂與一、二樓左側牆壁拆除,已不足以遮蔽風雨,並非「房屋」,之後再擴大基地範圍重建,亦非原房屋,重建時期及之後均無非自然死亡事件,判定並非凶宅。(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連姓買家在2013年間花750萬買下一間透天厝,後來以沈姓賣家隱瞞屋內曾發生自殺事故為由,提訴減少價金300萬元;新北地院調查,沈某入手前就花錢雇工,把房屋屋頂與一、二樓左側牆壁拆除,已不足以遮蔽風雨,並非「房屋」,之後再擴大基地範圍重建,亦非原房屋,重建時期及之後均無非自然死亡事件,判定並非凶宅,加上沈某的前手亦未告知上吊一事,沈某並不知情,判連敗訴。
據了解,連某在2013年以750萬元買下房屋後,因工作需求未入住,直至近來欲出售房屋,才從鄰居口中得知曾有自殺事件,連某認為,賣家故意隱瞞凶宅重要資訊,要求賠償300萬元。
沈某主張,這間房子原是她二哥所有,她準備入手前,鑒於房屋之前曾因違建遭新北市政府拆除,因而請包商把屋頂與一、二樓左側牆壁拆除,僅留右側隔鄰房屋一、二樓的共同壁、樓梯、樑柱及二、三樓地板,再重新建築,原房屋實已無法供居住使用,非建築法所稱建築物。
審理時,有證人出庭指證:「差不多8年前發生,一名吳姓男子剛退伍3、4個月就自殺」;包商亦指證幫沈某重蓋房屋,且新房屋範圍較大,兩者地基範圍亦不同。
法院審理後雖認為原房屋確有自殺事故,不過,沈某入手前把屋頂與一、二樓左側牆壁拆除,已不足以遮蔽風雨,不具經濟上使用目的,難認是「房屋」,之後再以共同壁、樓地板、樓梯及樑柱為基礎,擴大基地範圍重建,亦非原房屋,且重建時期及之後並無非自然死亡事故,不是凶宅,加上沈某購入前曾自住一陣子,其二哥亦未告知此事,可見沈不知原建物為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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