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違法審判也該被彈劾? 監委蔡崇義:兩案不該混為一談
2019/05/16 16:44
有檢察官質疑,法官出身的監察委員蔡崇義(左)2006年間審理1件偽造文書案時,也曾遭最高法院指有違公平審判及程序正義,監察院是否也該對蔡進行彈劾?(資料照)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監察委員高涌誠、蔡崇義等人調查台中地檢署檢察官陳隆翔在彰化地檢署任內所辦的曲棍球協會人員侵占公款案,認定陳隆翔「認事用法」有重大違誤,14日通過彈劾,引發檢察官群起激憤,檢協會與劍青檢改均批監察院濫權,有檢察官質疑,法官出身的蔡崇義2006年間審理1件偽造文書案時,也曾遭最高法院指有違公平審判及程序正義,監察院是否也該對蔡進行彈劾?
對此,蔡崇義接受記者電訪回應,認為兩案「不該混為一談」,對於「未讓被告陳述」,應是書記官當年筆錄漏記,否則怎會有律師答辯?縱使有錯誤,也經最高法院撤銷,由另一庭審理把錯誤更正,做了彌補,但陳隆翔對被告做出的緩起訴處分,等於是有罪判決確定,未經過法院審查,監察院發現其偵查作為有漏洞,去年11月要求糾正,但迄今未改正,不得不彈劾讓他補正錯誤。
蔡崇義強調,監察院彈劾後移交職務法庭審理,職務法庭審理法官也是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選出,「彈劾只是類似起訴,不懂怎麼會被擴張解讀成侵害司法權?「最終裁判者是司法院非監察院」,建議大家細讀彈劾文內容,了解為何彈劾,而不是失去理性的進行民粹指摘。
有檢察官指出,蔡崇義是台南高分院94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54號判決的審判長,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5660號判決指出,「審判長於調查證據程序完畢後,疏未就被告被訴之事實予以訊問,剝奪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抑且有害於公平審判及程序正義」,而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南高分院,質疑蔡崇義違法審判,監察院是否也該彈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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