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行性侵15歲心上人 43歲男判刑5年
43歲詹姓計程車司機去年強行性侵約15歲少女婷婷(化名),新北地院審理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及強制性交2罪,判詹男5年徒刑。(情境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43歲詹姓計程車司機去年約15歲少女婷婷(化名)到KTV唱歌,見對方酒醉,竟在包廂內撫摸她下體及親吻嘴巴,之後更載她到汽車旅館,不顧婷婷抵抗並拒絕:「不要用我」強行性侵得逞;新北地院審理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及強制性交2罪,判詹男5年徒刑。
據了解,詹姓男子先認識婷婷的國中同學,表白遭拒絕後,轉而把目標鎖定在婷婷身上,請她同學轉達:「若婷婷願意當他女友,要什麼有什麼,要手機有手機」,婷婷聽聞後回說:「別開玩笑」。
去年7月14日,詹男拜託又婷婷同學約她外出,過程中,因婷婷提及心情不好想喝酒,3人因而到KTV歡聚,不料,詹男卻趁婷婷酒醉撫摸她下體及親吻嘴巴。
結束後,雖婷婷同學叮嚀詹男要送婷婷回家,詹男卻載她到去找朋友,晚間還邀她上摩鐵,掛保證說:「不會對你怎樣」,婷婷因仍處於酒醉狀態,擔心會被家人責罵,同意到旅館休息,卻遭強行性侵。
婷婷回家後經家人追問,才哭訴遭性侵,詹男否認在KTV包廂內猥褻婷婷,坦承有在摩鐵與她發生性行為,認為當時是婷婷主動勾引、你情我願。
猥褻部分,合議庭認為,婷婷指述前後大致相符,雙方無仇怨或利害關係,且她同學也指婷婷當時酒醉、嘔吐,並有目擊詹男親吻婷婷,另依監視器畫面可見她須扶牆行走、步伐不穩、走路搖晃、無法站立等,判定有罪。
性侵部分,合議庭認為,若非婷婷親身經歷,指證不可能如此詳盡,加上婷婷母親還原女兒說出此事經過,且依輔導記錄,婷婷事後常夢到遭詹男追逐,出庭時見到詹男否認時,捏緊手中筆記並流淚無法言語,還寫下「我對自己說好不要哭的、很抱歉給你們添麻煩」向社工致歉,身心受害反應明顯,能佐證婷婷所述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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