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權更有保障 司法院今修法放寬再審門檻
2019/04/22 21:07
司法院院長許宗力今日主持院會通過再審部份條文修法,明定除聲請再審案件「顯無必要」外,法院「原則上」應給予再審聲請人到庭陳述意見的機會,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的意見。(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現行聲請刑事再審案件鮮少開庭審理,大多採取「書面審查」方式,引起外界不少質疑聲浪,司法院院長許宗力今日主持院會通過再審部份條文修法,明定除聲請再審案件「顯無必要」外,法院「原則上」應給予再審聲請人到庭陳述意見的機會,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的意見。此外,若再審程序不合法而可以補正者,「應」給予補正機會。
司法院為強化再審案的程序保障,今日由院長許宗力親自召開第176次會議,並通過再審部份條文426條、429條之1、429條之2、429條之3、433條等修正案,將於近日函送行政院院會會銜後,提請立法院審議。
由於外界多次呼籲再審應該給予聲請人到庭陳述機會,司法院為因應實務需要,今院會通過修法明定,聲請再審者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且為了釐清聲請再審是否合法及有無理由,除顯無必要者外,法院原則上應賦予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機會,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的意見。
修法也規定,再審聲請人得釋明再審事由依據的證據,並有聲請法院調查的權利,且明定法院為查明再審聲請有無理由,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此外,為保障再審聲請人及受判決人的權益,司法院會修法明定,聲請再審不合法律程序但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防止現行再審案出現程序不符而被直接駁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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