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是否成罪? 法界人士:近年來證據趨於嚴格
2019/03/20 00:05
近年來通姦罪證據越來越嚴格,除非有直接的性器接合證據,否則訂罪機率低。(情境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莊珂惠被被告指控摸胸查通姦,一名與莊結識多年的司法官認為,她是一個非常有正義感的人,可能是因為近年來通姦罪證據抓得非常緊,若無性器接合的直接證據,就得有充分的間接證據才有機會成罪,造成「衝過頭」。
他表示,通姦罪構成的重要要件就是性器接合,除了抓姦在床或是錄影佐證,幾乎很難舉證,而通姦除罪化已是世界潮流,法官近來的判決多採嚴格的證據主義,若無法舉證直接性器接合,就要佐以夠強的間接證據。
實務上多靠間接證據定罪的是,檢察官查扣沾染兩人體液的衛生紙,還驗出下體的細胞,經比對DNA無誤,法官就會認定通姦;而這類型的男被告,多辯稱打完手槍才給女被告擦下體,否認性交,證詞難獲採信。
另一種就是指認對方的「特徵」,常發生於老公為了獲取元配原諒,指證小三身上有何特徵,如:私密處有幾顆痣、乳房有硬塊等,此時,檢察官為了鞏固證據,就會進行勘驗,但通常會交給鑑定人處理,不太會自己跳下去做。
一名法官則說,檢察官靠著指認特徵而起訴的案子不少,到了法院,就端視法官的自由心證裁量,有的法官會認為既然可詳細描述被告的生理特徵,就代表兩人關係匪淺,判有罪;有的法官則認為若無法證明性器接合,就應判無罪。有罪與否需要「碰運氣」,惟近年多採嚴格的證據法則,無罪機率提高。。
至於被告可否拒絕檢察官勘驗?他解釋,勘驗是根據「刑事訴訟法」219條,準用132條的強制搜索,具有強制處分權,被告不得抗拒,但檢察官也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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